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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能动
立案登记下的诉讼服务中心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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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国兴  发布时间:2016-12-01 09:10:30 打印 字号: | |
  [摘要]2015年5月1日开始,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法院立案时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后即可立案。诉讼服务中心承担着诉讼指引、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司法信息公开等重要职责,在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应当积极推进规范化、能动性、信息化建设,以便诉讼服务中心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发挥出更大价值。

  关键词: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规范;能动

  从立案大厅到诉讼服务大厅,再到诉讼服务中心,近年来法院面向当事人的接待窗口每一次“改版”,都表现出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一次转变。诉讼服务中心作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其服务职能已经深入人心,并且作为法院与当事人、公众的重要沟通桥梁,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树立司法公信的作用更加凸显,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为诉讼服务中心的升级与转型带来契机。

  一、登记制带来的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的基础上,对立案登记制度作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提起司法诉讼时,法院立案部门在对该起诉要件通过实质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受理的司法步骤。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身份要件、诉讼请求、法律关系、事实以及管辖权等实体、程序要件。而在登记制范畴内,实质审查变更为形式要件审查,即除了《若干规定》列举出的不予登记立案的六种情形外,只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并出具书面凭证,实质审查更多地进入到审判阶段进行。同这一改革相伴随的除了案件数量发生变化,诉讼服务大厅在职能发展、服务当事人、传播司法理念等方面也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1、诉求类型多元化

  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降低了法院审查标准的门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并当场登记立案。这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有助于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畅通了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制度设计之初的“解决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决。与之相伴的是改革所带来的是案件数量增长,以笔者所在四川省G市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15年5至12月,民事案件受案2971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17.52%。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登记制也会让部分当事人陷入“诉讼万能”的误解中,认为任何争议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来解决。比如“证据很难找的一些就业歧视纠纷,有的就业歧视纠纷立案时间在2012年是14个月,2015年1天之内就立案了。”同时出现一些很“奇葩”的立案要求,比如有观众起诉“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

  然而,从社会功能作用上讲,诉讼只是社会纠纷的最重要、最后的一道屏障,但并非是唯一的。实际上,社会延续的千百年来,每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其重要价值,过度强调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非是最明智的,其结果往往是“不利于社会成员的良性互动和社会共同体凝聚力的培养,不利于形成宽容自治的社会环境,传统伦理道德的温情和商业交往的诚信容易在简单的利益对抗中逐渐衰落、贬值。”

  2、“案少人多”矛盾会更加突出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法院系统登记立案渠道畅通、运行平稳。截至2015年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以笔者所在的G法院为例,截止2015年12月31日,立案数同比增长19.77%,而审判人员同比由于人员退休、外调的原因,反呈下降的趋势,因此由立案登记带来的人均办案数上升较为明显,结案率、上诉率等核心指标同比均有一定程度降低。

 年度  受案数  结案率  结案率  上诉案率  上诉率

 2013  4943   47839  6.76%   77    1.61%

 2014  3842   36899  6.02%   77    2.07%

 2015  4782   39798  3.21%   92    2.31%

         表 G市基层法院三年来办理案件情况

  3、滥用诉讼权开始出现

  立案登记制构建的初衷是保障当事人诉权,而当这一预想在实践中有可能引发一个悖论,即在突出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就会引起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会显著上升。不可否认,传统的实质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与之相反,登记制由于审查标准的降低,立案阶段难以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实践中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通过立案、上诉等举措“缠诉”、“滥诉”。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国家法律和审判权,又浪费了审判资源,并剥夺了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若干规定》在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中还包含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内容。

  二、诉讼服务中心的不适应分析

  诉讼服务是指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方便群众、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为目的,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的过程中,运用审判管理手段,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提供的各种便捷、规范服务的工作机制。

  1、形式丰富,规范不足

  诉讼服务中心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方便群众诉讼、简化诉讼程序。为了更利于实现这一目的,各地法院各显神通,大力推行各项便利举措,,比如信息技术运用、让法官多做事、群众少跑路,确实使得服务渠道更加多元与便捷。这么多的具体举措,其中心思路在于:整合诉讼资源,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服务更加集中、高效。通过上述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将司法的严肃性与便民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保证了诉讼当事人诉求渠道通畅的问题。另一方面看,诉讼服务中心的价值偏重于分流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树立司法权威。那么以此构建的诉讼服务设计和规范,都应当服从于定分止争的总体日标,并且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应该非常小,因为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已经成为各类案件中重要部分。

   2、程序便捷,实体不足

   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方便群众以诉讼方式化解民事、行政争议。在制度设计的初期,通过可行、便利的举措可以很直接、很有效的发挥促进作用,从而体现出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弊端是诉讼服务中心把精力过多地集中在服务表现形式与内容展示上,而忽略具体举措是否能有效克服群众参与诉讼中程序或实体障碍,以及有效提升审判质效。长此以往,中心运行难免形过于实,最终有沦为“花架子”之嫌。事实上,诉讼服务中心理应承载更多的价值追求,通过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司法关怀与便捷、缓解对抗情绪,也更能促进当事人感受到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此外,诉讼服务中心还应传播大众司法理念,弥补非专业群体的知识缺陷,提升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能力。比如充分保障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就是一条有效途径,以便最终提升体现公平正义的审判质效。

  3、体贴亲民,主动缺乏

  走进任何一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各种工作窗口、液晶显示屏、等候休息等不同区域设置,各项便民措施也非常周到详尽,比如入口处应有残疾人坡道设计,中心内配备饮水机、桌椅、花镜、纸、笔、复印机、印台等必要的设施。虽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与公众服务部门的职责截然不同,也不应该将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关键指标来予以评价。但勿庸讳言,诉讼服务中心的主动性与针对性缺失的问题客观存在。比如服务方式简单粗放,对有不同服务需求的群众仍以无差别的统一服务,自助服务手段有效利用率不高,多数群众因为对信息化服务措施的功能和效果不了解,部分群众由于不会操作方法而不愿使用。

  三、诉讼服务中心转型路径分析

  诉讼服务中心作为法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必定会随着各项审判职能的发展继续前进。立案登记制在使得更多的争议、新类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来,完善诉讼服务与审判工作衔接、司法信息公开、司法理念培育就变得更加重要。

  1、引导理性诉讼

  理性诉讼是指当事人对法律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对司法救济的运用趋于理性。应当认识到,立案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在立案的环节上方便了民众,而不是鼓励民众可以随意地去起诉。否则,司法资源客观上可能被浪费或无谓地被占用,一些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滥用诉权现象频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宣传不到位,民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误解。

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加强法治宣传出发,引导民众理性诉讼,可以通过设置导诉员、制作宣传片、制作诉讼指南、在立案大厅摆放登记立案流程介绍、登记立案解读、12368电话等方式宣传立案登记制。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对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目的、登记流程、限制条件等进行介绍,让群众认识到《若干规定》虽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从而提升国家司法保障和诉讼救济的实效性为主要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鼓励社会公众在遇到纠纷时一律盲目地诉诸司法,更不意味着诉讼是化解所有社会纠纷的最佳路径。要想让当事人真正做到理性诉讼,由内而发,就需要在司法意识上下功夫。

  2、强化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同意诉前调解的由立案庭法官进行预立案登记,再按照案件性质分案至相应庭室的法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行立案。有数据表明,在美国95%左右的案件都是在审前准备阶段通过和解得以解决,只有剩下5%左右的案件才进入庭审阶段。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重庭审而轻审前程序”的思路占主导地位,虽然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庭审的公正性,改变以往确实存在的的法官“先定后审”情况,但也应该避免矫枉过正,那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从“超职权主义”,即从立案之后一步到庭的极端主张,也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3、推进信息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创新,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设置要从群众的需求出发,主要功能应偏重于方便群众诉讼和监督、进行司法公开,开展普法宣传。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内容应实用丰富,要包含群众较关心的网上立案、案件查询、预约法官、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送达、诉讼指南、文书格式等内容。网页页面设计要简洁大方,模块信息鲜明,去掉一些华而不实的服务功能。同时在功能建设上,要随着群众司法需求的变化和互联网方式的变化,不断更新和改进司法服务的方式和细节。当前使用手机上网的民众人数不断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公众的使用习惯提供相应的媒体应用。

  四、结语

  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作用重而道远。该制度在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制度支持的同时也要需要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并利用其丰富理论和实践总结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对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一方面要完善其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要与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作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应立足于“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将规范、主动性建设融入制度实施,方便民众进入诉讼的大门,又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吴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