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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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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瀚  发布时间:2017-04-05 15:53:40 打印 字号: | |
  本院成功执行一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事实是:2009年下半年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所在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原告陈某某通过被告韩某某公司向他人供货,尔后,有被告韩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清结相应货款。2014年11月9日,经原、被告清算,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韩某某欠原告陈某某款项76678.16原,定于2015年2月10前完全付清,2014年11月转付2万,2014年12月10转付2万,2015年1月10前转付2万,余款在2015年2月10前完全付清。尔后,被告韩某某就上述款项付款2万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韩某某支付货款、违约金等费用合计56678.16元。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陈某某货款共计56678.16元,此款由被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6678.16元由被告韩某某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韩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韩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余下货款16678.16元的义务,申请人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韩某某不理不睬也未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我院法官前往被执行人韩某某住地,找被执行人韩某某要求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韩某某找理由推诿执行人员。我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韩某某给其做思想工作。把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协商,最终被执行人韩某某同意支付欠款。申请人拿到该笔欠款后,对执行法官说,感谢你们不辞辛苦,兢兢业业为老百姓服务,你们真是人民的好公仆。
责任编辑: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