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的对精神病人钟某某强制医疗案件。这是刑事诉讼法增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我院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钟某某于2016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在其母亲家持刀砍伤自己的丈夫徐某并逃离现场,后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该行为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认为,钟某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其强制医疗。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广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张战涛担任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开庭前,合议庭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钟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指派了诉讼代理人,并就被申请人钟某某是否适合参加案件庭审会见了被申请人,同时听取了其主治医生及专业医护人员意见。案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钟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故依法对钟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决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强制医疗的后续程序依然需要继续跟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须定期出具诊疗报告,就被申请人的医疗情况进行说明,以为日后的解除强制医疗提供专业性意见。对此,我院也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