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与被告广汉某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劳动争议一案,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机械支付严某工伤补偿待遇款项共计171261元。判决生效后,某机械拒不履行,严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向某机械发出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系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涉及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严某受伤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这笔补偿金维持正常生活。严某的困境牵动着执行法官的心,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某机械认为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中关于严某工资标准事实认定错误,故存在抵触情绪,并非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亲自来到该机械公司,实地调查走访,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展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最终,某机械表示愿意和解。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某机械实际履行166000元,余款严某自愿放弃。
这起执行案件能够快速得以和解履行说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要善于抓住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多做判后释疑工作,解开心结,从而化解矛盾,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眼下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执行法官要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竭尽全力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给弱势群体送去温暖,为社会和谐多尽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