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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彰显法律威严,全力追款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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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瀚  发布时间:2016-12-29 14:3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申请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事实是:2014年8月8日,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签订编号为4203140021的《管桩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高速桥下前500米处的“某某村安置小区”供应PHC管桩。另外,双方还就产品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12月3日,经双方结算,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确认欠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共计559266元,并约定欠款于2014年12月7日前付清。之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共计8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7926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等费用合计522766元。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货款479266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519266元,此款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前一次付清;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48元,保全费3268元,共计7916元,由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承担4416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余下货款和逾期利息总计522766元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不理不睬也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我院法官随后前往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执行人员。鉴于此种情况只能采取迂回战术,从侧面去寻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执行法官向多家银行的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到被执行人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马不停蹄,执行人员立即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扣划了该笔款项。当最后将这笔款项交付给申请人时,申请人由衷地对执行法官说:“感谢你们不辞辛苦,兢兢业业为企业服务,你们真是人民的法官。”这句话就是对我们执行法院工作最高的褒奖。我们也会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社会的安定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