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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广汉法院依法审理未成年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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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车晓莉 聂丛宇  发布时间:2016-11-28 10:26: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汉法院于在“未成年人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三名未成年人涉嫌犯抢劫罪的案件。

  2016年3月11日21时许,漆某某(现年十七周岁)、郑某某(现年十五周岁)、江某某(现年十五周岁)在广汉市雒城镇长沙路西二段CC酒吧外的河堤过道上,对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进行持刀威胁后实施殴打,并抢走三人所使用的手机而被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广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审查了解到,漆某某、江某某都在单亲家庭中长大,而郑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三人均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并长期与社会闲杂人员在外。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的缺失,让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他们走入犯罪的道路的根源。

  开庭审理前,法庭及时与三名被告人的父母取得了联系,劝说他们配合法庭共同感化挽救漆某某等人,并依法为三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以“圆桌审判”的形式在不失严肃但又温馨的氛围下进行,主审法官在分析三名被告人犯罪成因、性质、后果的同时,不适时机地对三名被告人宣传法律、进行感化教育,指出其行为的不当及危害性,漆某某、郑某某、江某某均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罪,并流出了悔恨的泪水。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了漆某某、郑某某、江某某分别与他们近亲属进行会见,并对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及监护人再次开展了相应的法治教育,同时督促监护人加强对三名被告人的教育和管理,对他们作出正确的引导,不能有歧视的言行。

  广汉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在刑事审判当中,着重掌握并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车晓莉 聂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