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过一审判决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支付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及制版费共计75390元。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四川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我院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收到我院的执行通知后,也主动找到我们,称经过法院一、二审判决,他们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之所以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是因为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问题耽误了,他们表示也愿意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同意法院在其账户上直接扣划进行履行。
第二日,承办法官便驱车来到银行,对执行款项进行了扣划,并及时的将执行款项交到了申请人手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