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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执行办法 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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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伟  发布时间:2016-10-13 09:32:21 打印 字号: | |
  一、案例提要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9日,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

二、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称需要资金周转向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双方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2014年5月28日、2014年6月3日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两次借款1000000元给付给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以相同的理由又在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借款1200000元,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交给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几份承兑汇票进行折抵,折抵后的借款本金为1200000元。之后经过双方补签协议,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承兑汇票和银行转账方式陆续还款500000元,经核算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00000元,因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在还款期限内一直迟迟不归还借款,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处理结果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该铁道科技有限公司仍不予理睬。经过网络查控该铁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存款情况,其账户上没有可供执行的款项,正当执行工作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时候,申请人提供了线索,申请人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已向我院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法官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分别赶往重庆、沈阳、眉山等地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由于当时保全的是到期债权,经过执行人员、申请人和第三人公司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向第三人公司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得到了对方的协助,执行款项经过对方核算,分别通过银行汇票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了给付。通过一系列的执行行动,被告公司也主动来到我院,声称愿意履行义务,主动和申请人进行协商,达成了关于履行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协议,至此双方的执行案件圆满终结。

四、经验评析

  一是案件到手,首先查阅执行卷宗和审判卷宗,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引起诉讼的原因,分析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原因及双方存在的矛盾分歧。通过阅卷尽量找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症结所在,从而在执行中可对症下药。二是穷尽所有查控、执行措施,发挥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避免因消极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在经过阅卷、查控了解后,应该对所办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态度了解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清了,就要准备就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实际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了。要恰如其分地掌握好尺度,利用有效合理的执行办法,能做到事半功倍,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推荐单位:广汉市人民法院

  案例提供人:陈敏      联系电话:5225201

  案例编写人:唐伟      联系电话:5225201
责任编辑: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