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下午,家住广汉市连山镇村民李继芬,在我市和兴镇广汉市某机械加工厂上班间隙休息时,因厂房木制楼板突然断裂掉下,将李继芬砸伤。经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继芬入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胸椎、尾椎体多处骨折,共住院治疗近三个月。出院后李继芬要求该机械加工厂给付伤残赔偿金遭拒。后李继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广汉市某机械加工厂支付李继芬各种伤残补助、费用。同样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2015年8月16日李继芬遂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15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广汉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汉市某机械加工厂向李继芬一次性支付各种伤残补助费用合计35264.50元,并载明若未按期履行,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告被告仍然未有给付意象,李继芬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执行人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李继芬家庭的实际困难,李继芬因伤致残后很长时间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家中尚有小孩和老人需要照顾,丈夫又长年在外务工,现实生活十分窘迫,被执行人广汉市某机械加工厂老板对法院的判决无理拖延,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遂决定立即对其展开了强制执行,不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同时采取了查封机器设备、冻结基本帐号等措施,王某在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仍然顽固的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人员适时地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严正指出拒不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耐心地向其宣传、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做工、办企业的基本准则道理。使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被执行人老板王军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在短期内付清李继芬的工伤事故赔偿款。2016年10月,申请执行人李继芬终于全额收到了久违的赔偿款项共计35264.50元。从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