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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及时促和解 庭前履行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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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克林  发布时间:2016-09-29 17:1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执行法官迅速出击,对一起涉及16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最终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2015年8月,申请人成都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北新国际机械城会展中心配套楼工程设计,并约定了收费标准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收取办法。后,申请人完成了方案设计部分的全部工作,几经催款被申请人只支付了小部分设计费,尚余91万元未付,至2016年8月,共产生70余万元违约金。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我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事不宜迟,执行法官迅速出击,在案件受理当天即赶赴银行,终于在银行下班之前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得知基本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非常焦急,主动与法官联系,请求协商解决纠纷。执行法官把握这一契机,耐心细致地进行了大量释法明理及思想疏导工作,借助保全的威慑作用,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一起可能对簿公堂的纠纷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

  本案中,执行法官适用保全措施及时得当是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重要砝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诉讼效率实现的最大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陈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