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9日,我院受理了申请人四川国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其履行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执行卷宗和审判卷宗,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引起诉讼的原因,分析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原因及双方存在的矛盾分歧。之后向被执行人四川某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不予理睬,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工作进入第二阶段,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各大开户银行没有存款,但在第三人处有债权,且已由我院进行了财产保全。了解具体案情后,执行法官分别赶往重庆、沈阳、眉山等地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由于当时全的是到期债权,执行人员与申请人和第三人公司之间协调和沟通,向第三人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对方的协助。执行款项经对方核算后,通过银行汇票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了给付。被告来到我院主动表示愿意履行给付义务,并主动和申请人进行协商,达成了关于履行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协议,至此双方的执行案件圆满终结。通过我院执行法官强有力的执行举措,确保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