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提要
申请人:张群明,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南丰镇七玉村2组。
被执行人:叶国勇,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丙灵村10组。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二、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广汉市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包“绿洲苑”一处装修工程后,按照与张群勇达成的承包协议将该处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工作交由张群勇实施,后张群勇雇请张群明等人负责现场施工。张群明在施工过程中不慎锯伤左手,经广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腕部电锯伤伴正中神经损伤“,张为此在该院住院治疗。2008年9月,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群明此次受伤为工伤,11月,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群明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2009年2月,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群明向广汉市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仲裁。仲裁期间,该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由于广汉市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叶国勇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勇要求将被申请人变更为叶国勇(个人),因不符合仲裁主体资格,仲裁委中止审理了该案。后,张明勇将叶国勇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我院,最终,我院于2012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叶国勇共支付张群明各项赔偿金共计70764元。判决生效后,叶国勇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2月,张群明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处理结果
这起工伤事故,从事发到判决,跨度四年,给张明勇的后续治疗康复及工作生活都带来很大困难。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开展执行工作,多次通知叶国勇到庭履行法律义务,但叶拒不到庭,通过银行查控,并到车管所、房产监理所等地开展调查了解,叶国勇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好终结了本次执行。
虽然暂时无法执行,但张群明的困境一直牵动着执行法官的心,法官们并没有放弃,两年来仍不时关注着该案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6月,终于查到叶国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汉某支行有笔1万余元的存款,执行法官立即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迅速依法扣划了该笔款项,并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展和解工作。
由于叶国勇认为其将工程承包给张群勇,张群明系张群勇的雇员,而不是装饰公司的职工,故对法院的判决一直存有抵触情绪,执行法官针对其心结,释法明理,纠正其错误认识,开展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张群明面对叶国勇的现实状况,也同意作出适当让步,自愿放弃了部分赔偿款项。最终,叶国勇同意再支付20000元现金并当庭履行。当张群明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31000元赔偿款时,激动不已,动情地说:“我都不报希望了,没想到法官还没放弃,你们尽职尽责的精神让我重新对法律有了信心。”
四、经验评析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涉民生案件,事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历来是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执行法官要找准案件执结的关键环节,以强制执行力为后盾,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善于采取执行和解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追求最佳的执行效果。首先依法、适时、果断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为以“和”促执行创造条件,然后,抓住矛盾焦点,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需求,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法官的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促成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以和解促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