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提要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组织机构代码:67351645-8)。
法定代表人:肖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美容,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南海路48号23栋2单元302室。
二、基本案情
原告广汉市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美容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经德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作出(2014)德仲字第14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钟美容于2014年8月4日前无条件搬离申请人所有的租赁房。仲裁裁决后,钟美容至今未搬出出租屋,广汉市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处理结果
本院执行法官接到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钟美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钟美容依旧未履行,也没有到本院解释说明情况。
于是法官前往位于广汉市桂林路一段56号寻找钟美容,但钟美容经常未在,都是店员在场,寻找她比较困难,后通过周围邻居打听到了她的电话号码,法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说明了基本情况。
法官联系上了钟美容到本院说明,钟美容一直说该租赁行为不止自己一家,所有桂林路一段相邻几家都是租用广汉市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若要搬离应当一起搬离,涉及许多家的利益。
法官随后又通知申请方的相关人员到本院协商处理此事。法官考虑到承租方系几家,人数较多,如果强制搬离,肯定会激化矛盾,涉及稳定问题,于是建议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继续协商,妥善处理。双方在法院的调停下,表示愿意本着解决矛盾的目的商量处理该纠纷,并通过循序渐进的办法逐一处理每一家的租赁物搬离情况,目前该案件仍在协商处理中。
四、经验评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涉及民生及稳定,法官也十分重视,这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首先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注重轻重缓急,不激化矛盾,才具较为柔和的手段有时更具可行性。
我们的宗旨始终是如何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矛盾,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被告的相关权益得到尊重,是家庭更和谐,社会更稳定。既要注重和解,化解矛盾,也要依法展开执行强制措施,双管齐下,保障执行顺利完成。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把“为人民服务”放在执行工作的首位;二是深入了解案情,从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从事的职业入手,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掌握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三是以人为本,重点关注民生问题,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