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执行案件高效执结,及时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发自内心为执行法官的办案效率点赞。
2013年11月,广汉市福蓉建材经营部(原告)与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沙石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广汉市的“香港花园”工程项目提供沙石,具体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了相应沙石,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2月,双方通过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9万余元,之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提供沙石,被告也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遂诉至我院。2016年3月,我院判决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广汉市福蓉建材经营部沙石款总计294898元。
判决生效后,该建设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拿到案卷后,执行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厘清执行思路,迅速采取措施,在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后,及时将该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通过执行司法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账户,发现其在民生银行成都某支行有笔30余万元的存款,事不宜迟,执行法官立即驱车赶往成都,依法冻结、扣划了该笔案款。
本案从立案到全部执行完毕仅一个月时间,申请人非常激动,发来短信为法官由衷点赞“没想到你们的办案效率如此高,让我真正感受到法院的公正与高效。”
在当前全力破解执行难攻坚战中,我院执行法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田间地头,走遍工厂社区,听取申请执行人陈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结合执行查控系统全方位搜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重拳打击老赖,充分保障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神、提速、提效”,把司法为民理念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