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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的成长 —— 一起抚养案的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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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鸿源  发布时间:2016-06-20 17:28:0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春节后,申请人刘定明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张继芬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二人原属于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小峰由刘定明抚养,张继芬每月需负担400元的抚养费,但从离婚之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张继芬分文未付, 刘定明经多次催要未果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案件后立即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经调查张继芬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在离婚后短期内居住在其父母家,后一直在外务工未归,与家里也只是电话联系,张继芬的父母向承办人反映张继芬离婚多次想看望婚生子刘小峰,但刘定明一直从中作梗,不愿意配合探视的时间,所以张继芬才一气之下外出务工,抚养费也就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给付。承办人随后与张继芬电话取得联系,并通知其在第二天到法院履行给付义务,次日张继芬按时来到执行局,一再声明并非自己不愿意给,而是刘定明阻挠自己行使探视权,现在法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将拖欠的抚养费5200元足额带到法院,但如果自己以后仍然无法在合理的时间探望小孩的话,那么将来产生的抚养费也不会主动进行支付。

  至此,就本案而言已经可以算顺利执结了,但承办人却觉得小孩的探视问题是本案的症结所在,目前案结但未事了,只是治标而未治本,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未得到解决,将来的纠纷还是会产生,同样的执行案件在一年或者数月后依然会出现在执行局,为了彻底疏导双方的心结,同时也为了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承办人通知刘定明当天立即到庭领取抚养费,并与其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向其讲明离婚后父母双方有受法律保护的探视子女的权利,张继芬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他也有配合探视小孩的义务,其不让张继芬探望小孩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导致张继芬不付抚养费的最大原因,针对小孩抚养的问题,其重点是如何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演变成双方离婚后的斗气,在承办人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刘定明认识到了自身的过失,也觉得应该往前看,不要纠缠在双方以前的各种矛盾上,表示以后不再阻止张继芬来探视小孩。

  最后,双方现场达成一致意见,张继芬每月按时将抚养费汇到刘定明指定的帐户,针对小孩生活、教育、医疗上的问题多进行沟通;临走时,刘定明紧紧握着承办人的手,激动地说“人民法院是真正为人民办案的,你们不仅为小孩执行到抚养费,更是化解了我和前妻的矛盾,消除了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我发自内心的感谢你们!”
责任编辑:刘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