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王明军申请执行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共计23000元。
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不统一造成矛盾,从口舌之争演变成肢体冲突,相互间结怨较深,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刘志安抵触情绪很大,不愿履行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刘志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四处躲逃,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明军也无法提供刘志安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子一度陷入僵局。后我院执行人员经多方查找,最终从刘志安原工友处得知其打工地点并找到刘志安。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告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梳理了两家发生矛盾的根源。并明确告知法院执行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希望其考虑后果,最终,刘志安不但支付了全部债务,而且两家还解除了多年的结怨,和好如初,刘志安也表示自己当初一味的逃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反而加深了双方的积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利息的金额应当按判决给付,自己抗拒执行的行为实在是不明智,并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本付息。
3月17日执行款全部到帐,当执行员将案款支付给王明军时,王明军非常激动地说:“你们不但为我收回了债务,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调和了我们两家的矛盾,谢谢”至此,一起多年的邻里纠纷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