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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涉诉讼 案结事了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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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克林  发布时间:2016-03-22 16:16: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伤残当事人全额追回赔偿款,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

  胡某系广汉某实木门厂职工,2012年6月2日在工作时被电锯锯伤右手,当即被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胡某被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评残后,胡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3年6月,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实木门厂向胡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5642元。后,实木门厂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我院。

  胡某与实木门厂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实木门厂支付胡某医疗补助金及各项费用共计55642元。判决生效后,实木门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胡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赶赴小汉镇展开执行工作。经调查,该实木门厂因经营困难,已关门歇业,经营者夏某表示无能力支付赔偿款。走访中,执行法官觉察到夏某对生效判决存在抵触情绪,其认为胡某属自身违规操作致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工资标准计算过高。执行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针对其认识上的误区,有的放矢进行说服教育,告之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鉴于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组织双方协商分期还款。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协调下,最终夏某与胡某表示相互理解并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赔偿的执行和解协议。

  签订还款协议后,执行法官并没有将此案束之高阁,仍然尽职尽责,在二年期间内,多次在约定的还款时间联系夏某敦促其履行协议内容,最终,该案于2016年3月7日全部履行完毕,历时三年多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陈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