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7月17日,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市检察院民行科检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一起案件的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申请人德阳某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德阳某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325094.52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7日,德阳某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为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寄发了执行通知书,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复亦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与监督执行的检察院民行干警不畏辛苦,驾车远赴贵阳,冒着烈日奔波于银行、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国土资源局,经过多方协查,冻结并扣划了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022.17元,顺利的将执行案款交与申请人德阳某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顺利执结,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案件执行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受邀的检察员认为,广汉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工作严谨、行为规范、措施得当,体现了公开、公正、合法、文明执法的法制理念。
此次案件的执行工作,广汉法院再次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对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和行为,促进阳光执行工作的平稳开展,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