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成功执行一起申请人肖彦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青?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事实是:2013年下半年,被告何青?请原告肖彦斌对位于广汉市金鱼镇金鱼大桥左侧的肥料厂进行厂房维修、安装,经结算,工程款总额14万余元。在工程做工期间先后支付肖彦斌工程款8万余元,2014年1月27日,建筑工程完工后被告何青?向原告肖彦斌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肖彦斌人民币56000元,2014年3月5日前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6000元。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合同所产生,基础关系合法;债务应当偿还,被告何青?应当依照欠条的约定向原告肖彦斌支付欠款,判决被告何青?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彦斌欠款5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申请人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何青?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不理不睬也未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我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找被执行人要求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避而不见,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态度强硬说:随便你们爪子,没有钱。我执行法官向多家银行了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也未查到。我执行人员通过了解到,被执行人何青?工作地,到被执行人单位了解了情况,该被执行人性格古怪,和公司同事关系也不好。鉴于该被执行人情况,我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该被执行人每月一半的工资。当申请人知道后,对我执行法官说:感谢你们不辞辛苦、麻烦,时时为老百姓认真办实事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