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感谢的不只是帮我们执行回了10多万的医疗费,而且还及时给了我们关键性的法律建议,由于我们自己不懂法和失误,致使医疗费的收回几乎为零,我们还误解了法官,看到卷宗里面这么多材料,知道法官为我们做了很多事情,再次代表我们全家谢谢法院,谢谢执行法官”,申请人王韬激动的说,这是2014年11月26日发生在广汉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感人的一幕。
2010年7月29日,原告王韬受被告冯志伟雇佣到被告广汉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王韬在工地脚手架上补油漆,身上安全带未挂好,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工友们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腰3、4、5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右耻骨联合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距舟关节撕脱性骨折,骶骨骨折、肾挫伤,左肘部皮肤擦伤,双侧胸腔、腹部积液。原告王韬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判决被告冯志伟赔偿原告王韬150317.54元,被告广汉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王韬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立即向两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开展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韬与被执行人冯志伟达成书面协议(系王韬与冯志伟保险理赔款纠纷),明确放弃该案中被执行人冯志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执行人员向王韬及其代理律师提出建议,认为该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损害了原告王韬的利益,原告王韬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该协议,才能使该案的执行程序继续执行下去。后,王韬向本院起诉,本院撤销了申请人王韬与被执行人冯志伟达成的书面协议,本案再次进入了执行程序。同因为案款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到市检察院民行科反映,因事关民生,广汉市检察院关注此案,向我院发出检查建议并支持和配合该案件的执行工作,并监督跟踪执行本案。执行人员多次将两被执行人召集到一起,每次都邀请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到场见证执行,让他们面对面沟通,消除隔阂,同时耐心向双方讲明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细致的工作,最终使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当申请人王韬收到被执行人冯志伟、被执行人广汉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给付的赔偿款后,其父亲拉着执行法官的手说“真的要谢谢你们,为我儿子追回了赔偿款,保护了我儿子的合法权益,伸张了法律的威严,感谢你们不辞辛苦、兢兢业业的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