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玉芳诉被告张庆芬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广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经法院判决,张庆芬偿还原告黄玉芳欠款120630元。但履行期间已满,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黄玉芳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执行通知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依旧没有执行。执行法官随即展开强制执行,首先通过司法信息查控,查出被告的银行开户情况,经查张庆芬在工行贵阳市太慈桥支行有存款11万余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研究决定立即赶赴贵阳开展执行。
2014年6月17日下午,执行法官乘坐火车,途径12个小时到达贵阳,到了贵阳的时间已是早上8点,经过一夜火车长途颠簸,执行法官顾不得身心疲劳,也没有来得及吃早饭,即前往工行贵阳市太慈桥支行,依法扣划该笔费用,但银行的系统刚升完级,扣划暂时无法顺利进行,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一上午的努力也没有办法完成,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麻烦。执行法官改变原计划,只有继续留在贵阳,并与银行互留了联系方式,要求银行在系统纠正后立即通知我们。
第二天,银行打来电话,说请求其上级部门帮助,系统已恢复正常,执行法官再次前往银行,顺利扣划了11万元多,完成执行任务工作后,执行法官又立即动身返回四川,历时三天。这次执行,由于路途遥远,且在异地执行又遇到其他客观困难,但我们毫不松懈,克服了苦难困难,顺利完成了工作。申请执行人十分感激法院为她所付出的工作,感谢人民法院不辞辛劳,不远万里前往异地,为她执行了欠款。
尽管在执行中遇到了这样和那样的困难,但执行法官始终不放弃,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这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也是我们展开“走建惠”活动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