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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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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国辉  发布时间:2014-06-18 10:12:43 打印 字号: | |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论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49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0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3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刘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