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1、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食品安全犯罪删除了拘役刑,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追究刑责。
2、2011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是人生命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前提,“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黑心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全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深沉思考,维护食品卫生安全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
这不禁让我想起我院不久之前审结的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中,被告人王万菊在康后力位于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5社的家中开设的食品加工作坊中从事卤菜加工工作。2009年11月6日,因要宴请宾客,广汉市新丰镇灵泉村3社的林先芬购买了康后力销售的、由王万菊于11月5日因疏忽重复加有亚硝酸盐的鸡冠(熟食)。林先芬当晚请客人食用后,导致多人产生不同程度的中毒,并导致了一名儿童(吴宇乐,3岁)中毒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宇乐系食用含有亚硝酸盐食品导致机体严重缺氧引起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给付了2366.99元的医药费并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其他损失162800元,取得了谅解。
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王万菊系情节较轻,应该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人王万菊的过失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十七人不同程度中毒的严重后果,极大的危害了公共安全,虽赔偿问题处理得较好,但仍不属于情节较轻,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万菊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最后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王万菊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王万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从本案涉案人员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中反映出他们平时在加工食品时的随意性和责任心的严重缺乏,也让我们粗略了解到整个卤制品加工市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混乱和监管不力。王万菊固然已经为她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不能只就案看案,而是应该透过王万菊这个个案分析其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现实情况,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所要维护的以及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要监管的不仅仅是哪一个人或企业,而是整个食品加工市场。我国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过于陈旧,有的条款多年不修订。对于“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并且具体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内容上有交叉也有盲区。给执法带来难度,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而且,在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中,法律规定的十多个部门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各管一摊。多部门共同监管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利交叉重叠,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缺位、错位与重复管理现象的出现,这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乃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因此,在现阶段,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迫在眉睫。就我们一个小城镇切实可行的角度而言,这就需要克服卫生监督执法分散于各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不统一、职能相互交叉重叠、难以形成合力的不利局面。尽快理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部门和职责,改变卫生、质检、工商等“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的弊端,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建立由政府一把手牵头,卫生、工商、质检、农业、畜牧、工商、公安、城管、新闻等部门分工合作,责任明确的高效联动的协调机制。需要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卫生、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统一卫生标准,严抓市场准入。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测,根据国家法定指标,不断增加监测项目,将微生物含量达标情况、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情况全面纳入监测范围。这样就能最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
不可否认,现在的餐饮业在腌卤菜中加亚硝酸盐(俗称“硝盐”)是普遍现象,此案对被告人王万菊来说也是一个悲剧。但不能因此就放松了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相应的证据及情节应从严把握,希望对被告人王万菊的公开判决,能对其他的从业者起到警醒的作用。笔者殷切希望,王万菊的惨痛教训能够给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经营户敲响警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适时地整顿食品加工市场,防微杜渐,尽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给我们广大市民一个更加健康、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