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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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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25 20:29:0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琴,女,1986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二段7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阳廷志,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林利友,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二段7号附101号。

第三人刘小莲,女,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凤鸣村7组21号。

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昌龙,男,60岁,广汉金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汉市雒城镇西康路,系特别授权。

原告刘琴诉被告林利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林利友之妻刘小莲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由审判员林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韬、林全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阳廷志,被告林利友及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昌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7年7月31日在广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09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后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利友因拆迁安置应分得的财产中,位于广汉市雒城镇顺德路一楼、二楼面积均为13?的商铺的所有权及相关收益归林利友享有,其余部分,即林利友名下面积为50?的拆迁安置房与相关收益,以及土地分配款、拆迁分配款、过渡费、集体资产分配等林利友自愿赠与原告刘琴。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琴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江

代理审判员 任  韬

代理审判员 林 全 英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陆

【案例评析】

本案看似一起非常简单、普通的民事案件,然而实际案情却相当复杂,尤其因原告身患红斑性狼疮和股骨坏死疾病急需治疗,被告也因地震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劳动能力受限,双方对离婚后涉及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争议极大。为使纠纷妥善化解,承办干警做了大量调查、调解工作。

根据调查,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原告突发红斑性狼疮疾病。2007年7月25日,双方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对于被告以后在村委会领取的相关款项,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离婚后,甲方应在村民委员会领得有关现金,由甲方向乙方书面特别授权委托领取,领取的现金归乙方所有”。2007年7月31日,原、被告到广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该部分内容变更为“离婚后,男方在当地政府应领取的一切费用归女方刘琴所有”,并增加了一条“离婚后,男方收到债权26000元后,支付女方人民币26000元。”离婚后,林利友户籍并未从刘琴家中迁出。从离婚之日至2010年3月18日,原告之母周萍代原告从西外乡金华村7社领取了林利友的安置费、分配款、土地补偿款等共计36900元。2007年9月,经周萍申请,其户籍本上登记四人(周萍、刘琴、林利友、李元明)与金华村七社部分社员一起转为非农业人口,林利友并未在申请书上签字。2008年6月,因金华村七社土地全部被征收,剩余社员全体转为非农业人口。2008年12月2日,原告经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环死。2008年12月18日,林利友与第三人刘小莲登记结婚,2009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林鑫博。2009年3月27日,广汉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周萍、林利友、刘琴、李元明、刘小莲达成安置协议,周萍作为代表在协议上签字。2009年4月3日,刘琴与林利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林利友自愿将自己户口名下的应分房屋面积50?赠与刘琴;林利友今后所有应从金华村七社应领取的社员分配款、土地分配款等全部款项均自愿赠与刘琴,由刘琴领取并所有。2009年8月11日,经林利友申请,其户口从刘琴家分出。后原、被告因领取土地补偿费等款项发生纠纷,从2010年3月起,金华村七社将属于林利友名下的相关款项暂时停发。

另查明,刘小莲及林鑫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可享受一定房屋补偿面积的优惠政策。林利友拆迁安置补偿所分得财产,除了周萍已领取的36900元及5050?安置补偿面积,还有位于广汉市雒城镇顺德路一楼商铺面积13?,二楼商铺面积13?以及社上资产分配6000余元。

本案中因林利友的转户申请系周萍一手经办,未有林利友签字,林利友对此非常反感,加之本人对拆迁安置政策并不清楚,不知道刘小莲及林鑫博可享受房屋补偿面积,认为如果按协议履行,自己及家人将无房居住。且林利友本人在5.12地震中腿部粉碎性骨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能力,所以不愿意按协议履行,而原告因治疗红班狼疮和股骨坏死,需要大笔费用,经济也十分困难,双方在庭审中都是寸步不让,一方坚持要求按协议履行,一方找种种理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此案如果判决,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反而可能产生新的冲突。

为了做到案结事了,承办干警前往金华村村公所,通过与村干部的交谈,得知此事经村上和政府数次调解,并无效果,同时详细了解了林利友的转户过程及他因转户可得的所有利益折合现金价值总共二十余万元。在对案情有了全方位了解的基础上,与新丰镇主管拆迁事项的副书记张战涛充分交换了意见,并邀请了新丰镇司法所所长李丰,新华村村主任王和银及妇女主任,通知当事人及家属于2010年12月9日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到一致,商铺归林利友,拆迁安置房及其它现金归刘琴,双方分得的财产价值大体相当。林利友的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以后商铺的收益也可以补贴一部分家庭开支,对结果非常满意。刘琴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及现金总共价值十余万,大大缓解了其就医压力,以后可以安心治病,也非常满意。双方签字后,林利友用轮椅将刘琴送出法院,双方都不再争执。通过调解真正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消除了不安定的隐患,亦为新丰政府和金华村解决了工作上的难点。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干警随时面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权益的矛盾纠纷,为妥善快速平息争纷,干警们把稳定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遵循“调判结合”等工作原则,合理适用“大调解”机制,推行判中、判后释疑,尽力辨法析理,以公开促公正,使80%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75%以上的民商案件达成和解,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切实解决当事人困难,这起离婚后财产争议案件就是一典型实例。

评析人:任 韬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