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电子档案管理规定
按照省法院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的精神要求,为确保三级专网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就我院信息化建设中案件电子档案的录入、数据备份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我院编号立案受理的案件,要求电子档案同步录入,做到电子档案材料与纸质卷宗材料一致、齐全,内容准确、及时。有特殊要求不必录入的案件除外。
二、立案庭在案件受理后移送承办业务庭前,负责对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批表、立案送达原告的程序性文件的录入。
三、承办业务庭、承办人负责案件电子档案材料的同步录入,具体由案件承办书记员负责及时录入相关材料,承办法官负责监督落实。
四、案件电子档案录入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持案件材料的完整性,避免扫描输入等环节中遗漏、毁损材料的情况发生。
五、有时限要求的电子档案材料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节点适时录入,避免超期情况发生。案件承办人必须注意办案时间的合理安排,避免因审限临近导致录入延迟。具体按照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要求细化落实。
六、要按电子档案目录规定的名称和性质录入材料。对当事人举证材料必须规范分类、编号,与庭审笔录一致,避免材料混乱。
七、案件应当在办结时及时录入并点击提请审监庭检查。审监庭10日内评查完毕并通知承办人修正案件瑕疵。修正后再次点击再检,合格后录入完毕,点击结案、装卷、归档,确保案件从送达结案文书之日起20日内录入完毕。
八、电子档案录入系统运行中的设备、技术问题,由院办公室及网管员负责解决。
九、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案件电子档案的备份、安全、保密管理。数据备份采用拷贝或刻录到可脱机的存储载体上,以便长期保存。录入、运行操作上要求严格,避免操作失误使原始电子文件丢失。注重电子文件的安全,不受病毒等恶意程序的篡改,防止网络恶意窃取。
十、对案件电子档案工作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审监庭、办公室对各庭电子档案录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政治处、监察室对案件电子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实施,将检查督促情况纳入当年目标考评,分值为5分。未完成电子档案录入目标的,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相应扣减考核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2010年1月1日起受理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