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案件质量第二级评查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本院审判质量的提高,根据本院《案件质量三级评查制度》,制订以下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的细则。
一、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由院纪检监察室组织,审监庭协助实施。
二、评查人员以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院长除外)、各业务庭负责人为主,并邀请院研习组人员参加。
三、案件质量二级评查依据《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进行,并重点检查干警的办案公正性和干警履职情况。
四、案件质量二级评查实行回避原则、交叉检查原则,检查人员不得评查本人或本庭室办理案件。
五、案件质量二级评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安排时间集中人员进行。评查案件数为当季一级评查案件总数的10%一20%。
六、案件质量二级评查内容和方式包括:
1、听取一级评查情况通报(含优秀文书、优秀记录、优秀卷宗推荐);
2、根据一级评查情况,分组确定抽查数量、案号,调卷评查,并对审监庭再审案件进行评查;
3、对存在质量和履职问题的案件进行记录、评分,填写案件质量二级检查表;
4、完成二级评查情况汇总、通报,对优秀裁判文书、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进行推荐;
5、对评查标准、涉及相关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
6、将评查情况等向院长、分管副院长报告,并通报相关庭室。
七、二级评查中对于在一级评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除了对原案追加进行扣分处理外,同时对相应一级评查责任人做出扣分处理。
八、案件质量二级评查机构应每半年一次提请院长进行三级评查。经院长、副院长评查出二级评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除了对原案追加进行扣分处理外,同时对相应二级评查责任人做出扣分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作为《案件质量三级评查制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