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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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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16 13:52:04 打印 字号: | |
  关于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案件质量第二级评查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本院审判质量的提高,根据本院《案件质量三级评查制度》,制订以下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的细则。

一、案件质量二级评查由院纪检监察室组织,审监庭协助实施。

二、评查人员以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院长除外)、各业务庭负责人为主,并邀请院研习组人员参加。

三、案件质量二级评查依据《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进行,并重点检查干警的办案公正性和干警履职情况。

四、案件质量二级评查实行回避原则、交叉检查原则,检查人员不得评查本人或本庭室办理案件。

五、案件质量二级评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安排时间集中人员进行。评查案件数为当季一级评查案件总数的10%一20%。

六、案件质量二级评查内容和方式包括:

1、听取一级评查情况通报(含优秀文书、优秀记录、优秀卷宗推荐);

2、根据一级评查情况,分组确定抽查数量、案号,调卷评查,并对审监庭再审案件进行评查;

3、对存在质量和履职问题的案件进行记录、评分,填写案件质量二级检查表;

4、完成二级评查情况汇总、通报,对优秀裁判文书、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进行推荐;

5、对评查标准、涉及相关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

6、将评查情况等向院长、分管副院长报告,并通报相关庭室。

七、二级评查中对于在一级评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除了对原案追加进行扣分处理外,同时对相应一级评查责任人做出扣分处理。

八、案件质量二级评查机构应每半年一次提请院长进行三级评查。经院长、副院长评查出二级评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除了对原案追加进行扣分处理外,同时对相应二级评查责任人做出扣分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作为《案件质量三级评查制度》修订。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