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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调解 妥善化解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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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16 13:44:41 打印 字号: | |
  二0一0年四月底,广汉市新丰镇广富村一社杨廷会老人手摇三轮车来到我院,她找到院长史小立反映:其子吴方田与儿媳胡钦左利用自己外出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将她居住的房屋作为他们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儿媳,使自己居住房屋得不到保障,儿媳随时都有可能将其赶出去,请求法院为其做主,判决确认儿子与儿媳之间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史院长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指示我院立案庭同志及时做好诉前调解工作,保护老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做好调解工作,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构建和谐,立案庭三名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杨大娘住所地了解情况。原来杨大娘已八十五岁高龄,丈夫去世,脚有残疾,生活不便,长期与其子吴方田夫妇生活在一起。现居住的房屋系老宅基地上重新修建的多间房屋。今年二月,杨大娘前往外地另一个儿子家时,吴方田夫妇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协议将全部房屋分割给女方。老人回家后得知此事,深感儿子儿媳草率离婚,同时感到自己居住权益受到影响。另外还了解到其子吴方田出外打工,儿媳胡钦左在火车上售货,有一子(尚未成年)归胡抚养,但胡工作流动性大,尽抚养责任也有一定困难 。

案情清楚后,办案人员认真进行了分析,如果该案就事论事,只解决杨大娘的居住问题,有可能使婆媳矛盾激化。杨大娘的赡养问题和孙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将会成为新的矛盾。杨大娘的担忧是出于儿子儿媳离婚后自己住房的不安全感产生的,如儿子儿媳能复婚,好好在一起生活,也就不存在分房的问题。副院长肖洪琪指出,要彻底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是使夫妻破镜重圆,家庭和睦。五月期间,立案庭工作人员两次前往杨大娘家,召集当事人调解,指出吴与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合法的,草率离婚对家庭子女都会产生不良后果。男方应洁身自好,重视原来的夫妻感情,共同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在大量说服帮助下,杨大娘表示:儿子儿媳应办理复婚手续,一家人和和美美,自己都这么大年龄了,还争房子干啥!儿媳也表示离婚后生活确实不便,下一步可以考虑复婚。儿子也同意复婚后好好过日子不辜负法院工作人员的苦心。事后,杨大娘收回了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杨大娘的心结被打开了。法官们看到她们一家人又和睦地生活在了一起,都感到自己的辛劳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家庭的稳定就是创造和谐社会的基础,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通过以上的调解工作,我们认识到法院工作首先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办案中要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不能拘泥于法律本身,就案办案。要寻找矛盾的基本点,达到矛盾的整体化解。同时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法官应树立亲和力,消除当事人的隔阂,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的了结就是通过调解,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双方当事人满意、法官满意的案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