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合法开展,提高调解综合效能,广汉法院在总结大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研,有针对性地规范调解工作:
一是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防止调解的随意性。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是调解工作的前提,承办法官应主动讲解审判程序性规定和双方权利义务,尽职释明法理,确保当事人真正自愿参与调解。
二是牢固树立依法调解的观念,严禁肆意调解。决定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本院受理管辖范围的案件,不得越权调解,严禁假借法院名义私自办理“包包案”。
三是严格规定各类调解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前调解、立案后速裁调解,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及时移交审判庭审理。委托调解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期限不超过30日;庭外和解须经当事人提交各方签名的申请书或者笔录载明,简易程序不超过30日,普通程序不超过60日,逾期均应及时恢复审理,严禁拖延。
四是严格审判管理职责,提高调解实效。在确认各类调解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其他公民或者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存在此类情形的,一律不得予以确认。调解应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影响较大或者存在稳定隐患的案件及时上报情况,调解结案后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