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文集 > 审判研究
试论妇女权益的保护
罗 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11-16 11:23:1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22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至今已经17年了。该部法律的实施对维护我国妇女参政议政,劳动就业,争取自由和平等以及消除家庭暴力等各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这部法律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哪些权益?

一、政治权利。主要指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二、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指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毕业分配、求职就业、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在录用职工、晋职、晋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四、财产权利。主要指妇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人身权利。主要指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六、婚姻家庭权利。主要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其次,就一些涉及妇女权利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进行解答。

1、国家对选拔女干部有哪些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培养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该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2、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是否必须有妇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3、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行为是否违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4、如果用人单位低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工资该怎么办?

女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劳动法》第91条地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同时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女职工的产假怎么计算?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6、胎儿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7、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农村妇女是否有权得到与男子同等份额的责任田、口粮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9、解除婚约或恋爱关系能要求返还赠送的财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0、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1)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哪些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在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3、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离婚事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14、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妇女维权的几点建议: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地合法权益。政府各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重要性。加强宣传、组织干部和群众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其相干法律法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禁止歧视、排挤、残害妇女。

二、 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禁止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条件。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评级、评职、定薪以及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制定的乡规民约,应当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带有歧视,排挤妇女的规定。

四、 人民法院在审理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案件时,如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故意伤害、侮辱诽谤、强奸等案件,应当特别注重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