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文集 > 法海求索
保险引命案 调解化纠纷
◇ 蒋成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01-18 13:32:38 打印 字号: | |
  刑事审判庭作为法院重要的职能部门,同样面临着诸多的民事赔偿问题,调解对于刑事审判的作用,功不可没。我院最近受理的一宗刑事自诉案件,经过不懈的调解,各部门的全力配合,最终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化为无形。

一份保险,一条人命

被害人江远玲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汉市支公司营销部业务员,从事对外销售保险业务。2008年2月,被害人江远玲销售了一份人寿保险给被告人周玉陶的丈夫张大伟。此后,江远玲与张大伟之间的通话、短信频繁,被告人周玉陶便怀疑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 因而与江远玲发生矛盾,双方几次抓扯,打架。被告人周玉陶不断当着群众,被害人同事的面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2008年11月27日晚7时左右,在周玉陶上班的钢材铺子上,双方第三次发生抓扯。随后双方到广汉市高坪镇派出所接受调解,经派出所民警细心调解,告知双方:1.周玉陶今后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得再次骚扰江远玲。2.双方就纠纷争议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双方不得再次就此事发生纠纷。双方接受调解后自行离去。2008年11月28日上午9点,江远玲自觉委屈,受不了压力和舆论喝农药自杀,于次日14时20分在德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亲属众怒,上访政府

江远玲死亡后,其亲属及部分群众先后到广汉市高坪镇人民政府、广汉市委、市政府上访。被害人家属不肯火化被害人尸体,誓要讨个说法。为平息事态,也为把此事的解决引入法制轨道广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唐前进曾在广汉市高坪镇政府主持有公、检、法、司及高坪镇党委、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约访被害人亲属代表的会议,研究解决被害人江远玲死亡的有关事宜。后经过各部门的努力,劝导被害人的亲属通过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求得问题的最终解决。2008年12月16日,被害人的亲属以被告人周玉陶犯侮辱、诽谤罪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周玉陶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丧葬费10656元,死亡赔偿金221960元,父母赡养费23807元,子女抚养费8241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321664元。这样,此事的所有压力全部集中到了我院。

排除困难,尽心疏导

本院受理此案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尸体火化及安葬问题。被害人的亲属提出丧葬费用应由被告人或者政府垫付。考虑到该案尚未开始审理,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我院要求被告人或政府垫付于法无据,但尸体火化及安葬又刻不容缓。我院即向政法委建议尸体的火化和保管费由民政局先挂帐,此建议被采纳。我院又通过被告人的辩护人做被告人丈夫工作,被告人丈夫同意先支付5000元给被害人的亲属用于办理丧事。通过上述工作,不仅解决了被害人的安葬问题,而且有效缓解了被害人亲属的激愤情绪。后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均作的是无罪辩护,尽管都表示愿意和解,但是其难度可想而知。本院主持第一次和解时,被害人的亲属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1664元即起诉书载明的金额,而被告人一方提出最多愿意支付2万元。双方差距悬殊,第一次和解失败。

我院依职权调查核实了有关证据后依法对被告人决定了逮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执行逮捕后,我院分别对被害人的亲属及被告人一方做工作,对他们详细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按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赔偿的金额。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在判决时是不予支持的。判决时能够支持的金额不到5万元。通过以上工作,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愿意作些让步,但仍然要求至少赔偿10万元以上。另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该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本案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法院判决两种结案方式,以及两种方式的利弊得失,由其权衡选择。后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亲属表示,包括已付的5000元最多愿意支付4万元。尽管双方差距有所缩小但是仍然相去甚远,再次和解失败。后来我院依照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适时提出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亲属5万元(包括已支付的5000元)的调解方案,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再次失败。

春风化雨,案结事了

在调解进入僵持阶段后,我院通过案外人反复做被害人亲属的工作,被害人亲属最终要求被告人再支付5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人亲属一方却坚持我院提出的调解方案总共只支付5万元。在本案审限即将届满时,我院经过无数次做被告人亲属的工作,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再支付被害人亲属一方5万元,共计55000元,赔偿款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一次性履行完毕,2009年6月2日,被害人家属撤回了刑事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害人亲属就5万元赔偿款分配的问题又发生争执,我院接下来又对被害人亲属做工作,首先对其释明赔偿款构成的主要部分是被害人父母的生活费。其次考虑到被害人的一双儿女尚未成年,且系在校学生,开销较大,建议被害人的儿女分三万元,被害人的父母分二万元。开始被害人儿女的监护人不同意,坚持要分3.5万元。后我院通过单独做被害人儿女的监护人的工作,其同意了我院提出的赔偿款分配方案。至此,本案历时半年多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调解处理不仅切实维护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激化的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司法为民,而且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随着“大调解”工作的深入,我院在坚持采用自创的“五步调解法”的同时,将尝试和创新更多的调解方法,为更好的处理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为辖区的和谐与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