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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调解” 促进法院审判工作
◇ 钟庆伟 曹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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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1-18 12:10:56 打印 字号: | |
  09年来,按照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全市上下积极构建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了“上下统筹协调、横向紧密衔接配合”的立面调解体系。通过全面落实“大调解”,有力促进了我院审判工作,在案件收案同比大幅上升的情况下,结案率仍保持90%以上的水平,已结案件中近82%的案件运用“大调解”机制开展了工作,民事案件共调解(含通过调解撤诉)结案1353件,民商对席调解结案率达72.26%以上的水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100%,有效防范涉法信访和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具体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一、自觉服从“大调解”的全局性要求,确保工作有的放矢

  “大调解”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综合协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我院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史小立任组长,各副院长和各庭室负责人共同参与,在立案庭设立“大调解”工作办公室,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有力开展“大调解”相关工作。

  根据“大调解”机制的全局性要求,我院自觉服从上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多元衔接配合调解体系,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重点针对事关社会发展、涉及稳定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和事件,主动征求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20多次,抓住问题的关键点,有步骤的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意见,以整合各方调解力量,集中排查矛盾纠纷,统一行动,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一年来院长、副院长和部门负责人共参与市委书记办公会、常委会、政府专题工作会议100余次,参与涉及广汉经济发展和市政建设的征地、拆迁、河道改造、采砂、房地产开发、医患纠纷和金融安全等重点问题的处理工作30多件,通过分析评定各类可能危及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法律风险,具体提出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依据、处理措施等司法建议共计200多条次,增强了综合处置工作的规范性,提高了综合协调处理效果。在多起重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制案件处理过程中,兼顾对债权人、涉案群众利益保护的同时,积极运用社会综合协调方法,妥善处置涉案资产,有效化解不良债务,全力为我市大局工作服务。

二、调解工作层次分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主力军作用

  全院深刻领会“大调解”工作的现实意义,通过“大调解”,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案件,降低判决案件比例,使当事各方和谐平息纠纷, “大调解”的工作意义有力推进实现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为此,我院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法院各部门、每名干警各司其职。一般干警多做释法明理、疏导劝解工作,庭室负责人重点研究处理重点案件,院领导负责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职责明确,全面落实“大调解”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主力军职能作用。

1、把好诉前、立案调解关

  我院以“文明高效,热情服务”的工作面貌,在立案窗口安排专职导诉员进行诉前宣传讲解,积极发现调解、和解线索。立足迅速化解矛盾,切实提高司法效率,专门设立了“立案调解中心”, 以“和谐、沟通”为工作主题,有效开展诉前调解和速裁工作。通过调解疏导,速裁结案89件,其中撤诉53件,调处36件。对涉及“三养”、农民工维权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立案庭迅速安排深入实地开展诉前调查调解120件次,有68件诉前调解息诉,其中通过对涉及征地拆迁、社保纠纷等问题引发的4次群体性事件迅速妥善的诉前调解、协调解决,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受到党政领导的好评。通过在各乡镇开展巡回立案、办案32次,加强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使大量矛盾得以化解。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注重调解工作,共接待来访群众1375人次,答复处理来信35件,通过细致说法讲解,尽心使群众满意。

2、重点强化民商案件调解工作

  民商审判中始终贯彻调解的工作思路,尽职尽责化解争纷。除公告缺席审判案件、适应特别程序案件外,对依法应当调解的案件100%开展了调解工作。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34.61%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37.65%的案件通过民事调解书确定和解协议,大部分调解案件通过及时履行,彻底化解了纠纷,仅35.42%的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了强制执行,调解的实际效果明显。具体做法是:

(1)将调解运用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在分案后庭审前的送达过程,在庭审的陈述、质证、论证、辩论、调解和判决前后,审判人员坚持调解的工作思路,尽心开展释明法理达1万人次,通过说服化解,稳定当事双方情绪,消除群众疑虑,促进审判和谐。

(2)加强交流沟通,做到态度和蔼、言行文明。民庭专门设立“息心室”、“调解室”,加强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见面做到“一声问候、一句请坐、一杯热茶”,耐心倾听,细致解答,以真情关怀群众,全方位营造良好的调解、和解氛围。

(3)深入基层夯实调解基层。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积极到乡村、街道、企业等基层实地了解情况,分析案情,寻找调解方法,实地组织调解,确保调解的社会效果。对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送钱送物送温暖,帮助群众渡过难关,打好调解基础。

(4)充分利用审判中探索性运用调解担保等方法,使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因基于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担忧而致使调解协议不能最终达成的情况得以解决。

(5)通过司法联系、协调的办法,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使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顺利解决,促进和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效果。

3、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兑现力度

  在审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我院绝不单凭充分证据简单作出逮捕决定和判决,而是针对大多自诉案件系邻里矛盾引发的实际情况,进行大量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避免了邻里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维护了社会安定团结。通过坚持采用“一摸、二讲、三聚、四逮、五再调”的“五步调解法”,立足于既要审结案件,又化解矛盾,更让被害人及其亲属在经济上的损失得到弥补,在精神上的创伤得到抚慰。“五步调解法”具体是:一摸,摸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了解被害人、被告人各方面具体情况;二讲,向当事人讲清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耐心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为和解打基础;三聚,动员全庭力量,积极邀请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亲朋好友、基层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替当事人说情的人,帮助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形成调解合力;四逮,对罪名成立又不愿赔偿的被告人及时提请院长决定逮捕,形成心理震慑,促进履行义务;五再调,对已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只要有调解可能,坚持再调解,不轻易放弃调解。通过执行“五步”调解工作法,一年来38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成功调解,为被害人兑现赔偿款72.9万元,调解撤诉率达100%,履行率达100%。

4、在行政诉讼中贯彻“大调解”思路。

  我院坚持诉前引导,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认真审查,做到有询问、有交流,搞清起诉人起诉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可以引导到行政部门直接解决的,按照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的思路,主动与行政部门联系协调,通过行政调解进行处理。对已经行政部门多次处理未果的案件,规范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引导其合理合法进行诉讼,围绕讼争焦点问题,发挥司法调解的功效,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原告易大炳诉三水镇人民政府这一市委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在充分进行法律释明的前提下,我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力维护了我市沙石治理秩序。

5、切实运用调解提高执行工作实效

  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过程中,在执行手段选择、财产线索的查找、执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环节,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尊严。一年来共执结案件919件,其中涉及运用调解方法办案420件,涉及执行款物价值达6000多万元,其中通过调解实现执行和解结案138件,执行标的600余万元。在办理新收执行案件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工作中,我院充分运用执行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与有关行政部门和金融单位协调,灵活开展执行工作,使这些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仅09年就兑现民工工资款达300多万元,切实解决了群众困难,收到群众送来写着“护法卫士”、“执法为民”的多面锦旗。

三、广泛运用“大调解”工作资源,有效化解各种纠纷

  在刑事审判和民商审判中,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司法局协作配合,以有效控制和化解不稳定事件为主战场,充分运用好“大调解”机制的资源优势,使稳定工作取得良好实效,“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

  在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使工作既立足于审结案件,又切实化解矛盾,更要让被害人及其亲属在经济上的损失得到弥补,在精神上的创伤得到抚慰。通过加强与18个乡镇司法所、20多个行政单位的联谊、共建,司法员参与协助送达案件1600件次,参与调解达1200件次,劳动、国土、交通等行政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参与调解80多件次,推进了调解协助工作。通过司法联系会,密切基层调解组织联系,尤其密切与乡镇司法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动向,准确把握调解的时机和方法,使调解工作方位前移,调解社会效果更加显著。通过运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使执行案件的调解效果提高,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涉及多部门、多个基层组织的复杂矛盾纠纷,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500多件次,商会参与调解6件次,对劳动争议纠纷委托工会调解26件,强化了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大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基本上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大纠纷不出街镇、疑难纠纷不出市区”。

一年来在办理涉及东方机械厂、新燕机械公司、林木一制漆公司等400多件集团化诉讼案件中,通过“大调解”综合处理机制,由公安机关和辖区基层负责治安和稳定工作,做好企业资产保卫,有序平息激化情况,法院跟进开展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使案件顺利解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与保险公司密切协作,大部分案件通过先予执行赔偿款,切实解决受伤群众的实际困难。工作中重点防范矛盾激化,对涉及稳定、涉及大局工作等案件从不“一判了之”,而是坚持经常深入纠纷地调查处理,运用综合协调的手段恳谈协商,促使矛盾彻底解决。在审理高坪油厂26名职工起诉劳动争议案中,通过深入调解,使涉及企业转制历史遗留问题的100多名员工的社保等问题全部解决;在涉及灾区援建的李辅熙等15人、河南新获建设公司绵竹分公司诉市宏运页岩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通过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案件全部和解结案,及时履行,有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四、“大调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整体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了和谐,确保了稳定。但是,通过对工作的总结摸索,必须把控重点环节,认真防范,才能进一步确保“大调解”的健康发展。

1、目前调解的程序性工作还有待完善。

  单从人民法院调解的诉讼程序规定看,由于调解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其各项程序性的规定相对松散,为避免“暗箱操作”、案件久拖不决等违法问题,必须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指导和监督,特别是院长、庭长要强化管案、管人的职责。

2、对实体问题的处理随意性强,稍有不慎,容易放纵当事双方恶意和解导致规避法律的风险。

  09年我院办理的涉及企业经营停滞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发现多起假借承揽加工、买卖、出租等名义,实为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我院通过刑事审判的手段予以有力打击。

3、必须加强“大调解”工作的深入调研活动。针对“大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能动地开展调研讨论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我院针对规范调解机制和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专门进行了调研安排,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可行性方案。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