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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法院对“11•6”食物中毒案犯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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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20 10:47:14 打印 字号: | |
  5月14日上午市法院对2009年“11•6”鸡冠食物中毒案公开开庭,法院当庭认定王万菊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万菊在个体经营户康后力的食品加工作坊中制作鸡冠熟食时,因疏忽大意重复加入亚硝酸盐。11月6日广汉市新丰镇灵泉村3社林先芬宴请宾客,当晚参加宴席者食用该鸡冠熟食有17人发生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其中一名3岁儿童中毒死亡。案发后王万菊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个体经营户康后力、被告人亲属及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共计16.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万菊因为疏忽大意,在食品中重复加入过量的亚硝酸盐,造成一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极大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家属、康后力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由于本案社会影响大,法院专门邀请人市委政法委领导、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单位代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确保案件审判公开透明。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