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给辖区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我院和市司法局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在各乡(镇)司法所设立联络点,加强我院与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落实构建我市“大调解”工作体系任务。
一、明确提出法院和司法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通力协作,不断拓宽调解领域。认真做好常见性民间纠纷如邻里矛盾、道路交通赔偿、土地承包和征地拆迁等的调解工作。建立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诉调对接运行机制建设。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苗头,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引导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执行活动与人民调解等非诉程序的协调运行,使人民调解和司法裁判在职能作用发挥上做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拓展和延伸法律服务的功能。
三、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和通报制度。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结果和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民事案件,凡调解协议被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司法局及下属各乡镇司法所。
四、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领导。尝试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质量,规范调解协议文书制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推行调解员制度,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司法行政调解的岗位责任制、回访等制度,制定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调解工作纪律,规范调解工作管理。
五、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选派有经验的法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积极推进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由丰富调解经验的业务骨干兼任各乡镇的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