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川委办[2009]16号《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文件下发以来,我院积极配合落实,开动脑筋,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调解机制,促进和谐。
1、扩大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除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对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应当组织和解;对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加大协调力度。
2、努力实现“全程全员调解",坚持立案调解和审判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庭中调解和庭下调解相结合,审判环节调解和执行阶段和解相结合,切实做到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之中,坚持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都积极参与调解。
3、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调解的主力作用。人民法庭处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沿,是司法调解工作的主战场,是推动“三大调解"有机协调的主要力量。要特别重视和加强人民法庭调解力量建设,充实人民法庭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调解技能、业务水平的指导和培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人民法庭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要即时受理、即时调解、即时化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4、着力发挥立案调解前移后延快速化解纠纷功效。立案调解包括案件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立案后移送审判庭前的调解。它适用于告诉立案、诉前保全、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前移后延的功效。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劝导引导或者委托先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调解。对当事人同意或申请人民法院调解的,立案法官应立即组织调解。
5、深化民事诉讼调解。进一步增强民事法官的调解优先意识,增强调解技能,提高辨法析理能力,因案、因人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关键点,灵活调解方法。支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调解民事纠纷,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实现案结事了。
6、健全协调机制和谐解决行政争议。遵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力度,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和谐解决行政争议。
7、大力推进执行和解工作。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又要根据不同案情灵活执行方式,以细心、耐心做好执行和解工作,能和解的尽量和解。要慎用、巧用、敢用强制措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促成执行和解结案。
8、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协助司法调解的积极性。要善于把握当事人信赖和依靠其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拓展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的渠道,通过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释法明理,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更应注重引导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发挥他们在司法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9、发挥社会多元调解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案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方面、熟悉基层情况、掌握行业知识和特点,积极组织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因案依托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力量开展调解;因案充分发挥退休司法工作者、老干部、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热心邻里和睦等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10、灵活推行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制度。要根据案情灵活开展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联合调解、行业调解和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便捷的纠纷化解方式。特别是对于那些简易纠纷或专业化、技术性较强的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民调组织、行业协会、专业部门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要适时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或组织协助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