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震撼华夏,给四川省汶川、北川、青川等几十个县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申请人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就处于极重灾区北川县。
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向北川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诉广汉市宏达物资供应站、广汉市松林乡人民政府,要求给付货款20余万元。该案经北川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北仲委(1992)13号裁决书,裁决广汉市松林乡人民政府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45 326元。广汉法院在执行北仲委(1992)13号裁决书时,松林乡政府于1993年9月给付了10000元,后因资金困难再无偿付能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广汉法院以(1993)广法执申字第1号裁定中止执行。
汶川大地震,灾区急需资金!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因地震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遂于2008年6月10日向广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本案申请人处于重灾区,被执行人既是政府,同样也处于灾区,执行难度很大!对此,广汉法院高度重视,院长史小立要求执行局作为特案办理。执行局局长黄涛2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地协调工作,庭长唐辉带队前往松林镇政府查找财产线索,责令其申报财产。但松林镇是汶川大地震中广汉市受灾最严重的乡镇,全镇共有农户5900多户,受灾农户4954户,受灾人口17453人,受灾率达83%,其中倒塌户和严重受损户共763户,占广汉市倒塌户和严重受灾户总数的2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被执行人的办公楼也严重受损,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维修资金就达60多万元。对于本案货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广汉法院及时向广汉市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情况汇报,请求协调处理。在广汉市市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本作互谅、互让的原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极为有限的资金中挤出10万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也体谅被执行人同属灾区的困境,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积案多年的老案终于顺利执结。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