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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结一件工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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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2-12 20:15:49 打印 字号: | |
  我院执行局顺利执结申请人谭金桃与被执行人广汉市金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工伤赔偿案。

  申请人谭金桃原系被执行人广汉市金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4月27日,谭金桃在破碎废塑料时,右手大拇指不慎被压伤致骨折。2005年1月13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谭金桃为工伤。广汉市金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该工伤认定,广汉市金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败诉后又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2月28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民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七级伤残。谭金桃又按照民事程序请求赔偿,先经广汉市劳动仲裁委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决,申请人谭金桃又诉来本院,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各种赔偿费共计八万余元。本案历经行政复议、二次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极为严重。

  执行法官唐辉、杜国涛在执行中查实,几年来,被执行人广汉市金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对法院判决仍不服,未付分文,其经营也不正常,随时有关闭的可能。执行法官非常理解申请人谭金桃受伤后为讨公道经历几年的周折和艰辛,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几次到被执行人处做协调工作,宣传法律,终于使双方于2008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一万余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人七万元,并承担执行费。

  一起多年的工伤赔偿案终于圆满执结。 

                             2008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