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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心理之门——透过一起离婚纠纷案看调解中的心理学
◆ 张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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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1-25 14:10:06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一直想写一篇有关民事调解的文章,但每每提笔就会被这样或那样重要抑或平常琐事的事情延误,直至工作重压下小恙,抽身在家休假静养,才有机会整理思路,试着将平常一些琐碎的思想连缀起来。为了能更准确、科学的阐述观点,使论述不脱离审判实践,特引用亲自参与审理并成功调解的一起案例,权当本文的坐标和基点。

  女方易某与男方廖某系夫妻,二人因离婚纠纷,易某已第二次起诉至法院,廖某仍不同意离婚,并坚称非常爱女方。起诉前很长一段时期,廖某已找不到易某,首次庭审双方终于对簿公堂,一切正常进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和好无果,休庭间隙,在毫无征兆下,廖某突然掏出携带菜刀向女方疯砍,后在法警及旁听群众共同努力下,将其制伏。女方送往医院治疗,所幸无大碍。鉴于系罕见的当庭行凶,事发后本院高度重视,离婚案件组成合议庭,我作为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就是这样一起矛盾异常尖锐,当事人相互仇视的婚姻纠纷案件,法官们,利用智慧与耐心,按照科学务实的调解观,充分打心理战,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顺利履行各自义务,案结事了,完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详细案情及处理经过可参见相关简报,我这里要和大家探讨的是本案调解中涉及的心理学问题。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先生说过:“所谓调解过程,指的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者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者达成合意的场面,像这种第三者(调解者)始终不过是当事者之间自由形成合意的促成者,从而能够与以自己的判断来强制当事者的决定区别开来的场面,可以视为调解过程基本形态。但是如果你仔细观察实际生活中的调解过程,也可以很容易发现那里存在决定性的契机。在调解者对纠纷的解决持有自己的利益时,往往可以看到他们为了使当事者达成合意,而施加压力的情况。这种强制性的合意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调解者对当事者持有事实上的影响力。”

  前段时间在参加省高院组织的三大主题活动培训班时,就有最高法院审监庭姜副庭长授课时不断提到“依法调解”,更有原在西政读本科时的老师、现为清华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对当今法官地位的直接评价“目前中国的法官本质上就是司法行政机关里的行政干部”。这实际上传递着一些信息,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转型期所特有的司法氛围,在这样的环境下,和谐有序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必要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统一协调,即找到共同的连接点,打造一个既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能体现法律至上(权威性)的纠纷解决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去年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约为75%,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确保“案结事了”,我院提出了调解率达到80%的工作目标。我们认识到,要达到这个工作目标,就得调动一切潜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务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这才是现实可行的办法。

  浏览一些知名学术网站,拜读了大量帖子,发现大凡涉及调解内容的文章,关于调解制度之法理基础、调解存在的社会以及学术价值、不同法系调解(和解)制度之比较等法意性、宏观性、抽象性的研究论述较多,而实务层面、操作技术性强、微观具体细致等结合实践案例的分析研讨的较少,尤其是从心理学角度,在民商审判这一断面上判读纠纷当事人外在行为与内心动机联系及对策的就更是凤毛鳞角,而这恰恰又是基层法院一线民事法官们最渴望的。相信常年面对最基层(也最执著)的百姓、最常见(也最易被忽略)的利益冲突、最弱势(也最庞大)的群体发出的最朴素(也最真实)、最本能(也最神圣)利益诉求的共和国最低法院的裁判者对此的感受应该是最深的。

  有一次庭审之余,几个同事闲聊调解心得,一位资深审判员颇有感触的说“我们庭上的几位调解高手,各有绝招。比如某某擅长主动出击、犹如足球进攻战术中的压迫式踢法,引经据典让当事人喘不过气来;某某擅长以柔克钢,细数当事人坚持己见的不妥以及给案件处理带来的消极因素,工作到位的甚至让当事人发自内心觉得对不起法官;某某以时间换空间,对尖锐的矛盾对立者先冷处理,避其锋芒,待时机成熟再一举拿下……”当时在场各位哄堂一笑,连称经典,本人也忍俊不住,只当是同仁的一种调侃。不过,此时细细一思量,觉得这位同事总结得很到位,值得咀嚼品味。它至少反映了目前我们调解工作的一些侧面,也让我们看到了意识理念上的瑕疵,更遑论隐含的现实司法风险了。就拿第一种“绝招”而言,法官口若悬河、主动出击,目的还是为了让当事人接受方案。若从心理学分析判读当事人心理过程,最大的可能是面对“大权”在握的法官,在心理上不免会存在一种担心,即如果一味拒绝调解,法官将来作出判决,可能会对他造成不利后果,尤其是在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握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后果十有八九“违心自愿”。其实,后两种“绝招”也是不同程度利用了当事人对法官的“敬畏+信任”心理。

  至此不难看出,心理学其实已经在我们日常审判尤其是调解中,自觉与不自觉地存在了。只是应该如何有意识、科学合理地利用这种技巧服务于调解呢?首先,我们应该对调解的本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个人认为,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合意”,是一种对纠纷处理最终的各自意思表示的结合达成。国外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以合意方式解决讼争普遍存在,但在对合意解决的定位和制度构建上,与我国明显不同。他们定位于当事人的行为而非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他们认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协商和谈判自律解决纠纷。而我国既然将调解作为一种审判方式(与当下倡导的多元化、全民式大调解有区别),法官的主导地位不言而语,这就从制度上提供了强制调解的土壤和条件,就更应该注重调解的合意、自愿。既然我们坚持诉讼上的当事人和解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意,而且有审判权对其加以认可的因素,那么,让我们看看香港法院的做法吧。在香港法院,不论诉讼程序进行到哪一步,只要主审法官认为和解对双方都有利,就有权主动试行和解,此时法官介入有必要,且后果并未带来强制调解。为什么与我们相比会有两种不同社会效果,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法官自身素质、调解工作切入点的选择、法官参与“度”的掌握。篇幅及本文侧重点使得我们对和解(调解)孰优孰劣不能展开作过多论述,但有一点,一定得明白,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公权力来解决私权利方面的纠纷,鉴于法官比当事人更了解法律政策,因而经常能够提供好的方案,但最终是否能够形成合意,还必须取决于当事人。这是我们民事法官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那么如何在明明提出好方案当事人又偏不领情时,做到既要纠纷双方买帐,又不触及职业底线呢?答案可能有多种,智慧、技巧、经验、甚至人格魅力、情商等等。我认为,调解既然是当事人意愿的真实流露,那么知道你要与之沟通的调解对象在想什么、他们内心对法律依赖程度、他们诉讼的真实目的、他们所做出的一些反常行为的动机等等,都是我们要探知洞悉的,打开心灵之门,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般来说,心理学是以研究人的心理变化为基础,探索人的心理活动为目的的学科。根据心理学常识,一个有意识判断能力人的行为都有其相应的心理活动特征,哪怕是潜意识的行为,也有心理暗示。只要我们掌握其心理活动的规律,找到其行为的心理根源,就能对症下药,因势利导,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心结,从而化解矛盾。比如我们常说的犯罪心理学,就是对不同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特征进行挖掘、研究,发现了诸如物欲型、性欲型、情绪型、信仰型、集合型等动机,对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拿上面举的例子来分析廖某,从某种意义讲他是最初的受害者,而廖某倾注了全部感情(后期很可能系单方),但当女方在感情上疏远了他,且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另外的情感,与他渐行渐远直至在他生活中“失踪”时,廖某是无论如何也不愿接受现实,加之其一厢情愿,正如他自己说的“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因为太爱她”。这句看起来与其当庭持刀疯砍女方的行为完全矛盾的话语,如简单视其为疯话、“脑壳短路”,因而此人不可救药,那么不要说后来的成功调解,就是会不会再发生血案都难以估量(事实上,后来案件审理僵持阶段,廖已表现出这种端倪。其分别打给法官的电话就有“我就是那个弄出血案的”、“好久解决,我天天梦到杀人”等语言)。对此,我们应冷静分析其行为背后的原因。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心理特质是由个体早期社会化过程决定的,社会文化、家庭、教育以及儿时伙伴、亲戚邻里等无不对其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从而形成各自不同、高低有别的心理特质。而一个人心理特质(也可表述为心理素质)的不同,将大大影响其遭遇非常事件时的行为反弹,这也是为什么不同的人遇到同一遭遇经常会产生天壤之别的行为后果。

  本案廖某系入赘上门女婿,由于其早期社会化过程决定了心理素质的相对脆弱,当维系男女双方的情感发生变化,成为冲突的内心起因,加之廖某心理特质带来的情感障碍(时而亢奋、时而抑郁),这样一种病理性激情带来的后果,即是意志的逐渐失控,进而走向暴力。其实,从廖某陈述中也能发现,最初,他也是希望交流来影响女方的态度或改变女方的行为,不惜采用跟踪、苦求等方式。当发现女方跟他人交往,且再三努力未得到女方积极回应,内心即产生对第三者的愤怒、对可能失去女方的恐惧、对被欺骗的羞辱、对未来的绝望等一系列复杂心理反应,进而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痛点”(日常中我们称之为心结),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随着压力不断加大,本身就缺乏调整外来刺激对心理不良影响能力的廖某,一旦遇到某次不良信息源的刺激(如本案中当庭调解失败,女方分手的决心),发生“挫折至侵犯”的损伤性心理蜕变就不难理解了,这也是为何在其行凶后,还坦然说出“都是因为太爱她”。

  在分析了其心理变化过程,找到其“心结”后,法官抛弃了以前讲空洞大道理的做法,而是在尊重权利、自由处分、充分对话的基础上,不厌其烦、顶风冒雪,多次与其面对面交流,从最朴实的亲情(廖某寄住在其姐家,其姐相当担心他再做出傻事)入手,通过我们的语言、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对其进行心理暗示,给予心理援助,使之慢慢接受尊重、信任、乐观、友好的沟通理念, 逐渐学会自我调整,增强抗环境压力的能力,最终解开了心结,自己迈过了那道坎。这在心理学上称之为心理重建,即创造有利的环境,结束相对人心理上孤军奋战的局面,积极支持其从心理上回归社会。

该案的结果大家已知道了,虽称不上经典,但也算一个小小的奇迹。案结了、当事人的事也了,但留给我们要思考总结的还有很多很多。尤其重要的是,纷繁变化的一件件民间纠纷,让热爱民事审判事业的同仁们积聚在一起,成为漫长、艰辛求索之途上的探路者!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