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公司股东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与被告之间订有仲裁条款,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厂共同出资,成立了丙工程公司。双方在股东签订并经报政府部门批准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及股东份额有争议,遂起诉至我院。
审理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都是年逾古稀的老人,双方各执一词,就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皆予以了否认。从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共同投资设立的丙工程公司从成立到壮大,经历了多次波折,都为公司的由小到大倾注了不小的心血,如今公司人力物力财力都比较雄厚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因公司股东权争议的诉讼也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本着化解当事人矛盾的目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及法院领导先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四次调解,但双方之间对于涉及公司核心的财权管理等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在之前的合营合同中对仲裁条款约定清楚明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原、被告在合营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因此我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案件评析 在这起公司股东权纠纷的案件中,除去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股权纠纷事实以及法律关系以外,法院本身所依法做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从这起案件中,充分显示出了我院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创建一个和谐的司法大环境中,在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有法必依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的意思自治原则,这是当前民事工作开展的一个趋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价值因素在: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对象是民事法律争议,而民事法律争议就其涉及的利益来看,属于仅涉及争议当事人利益的私益性纠纷,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主体对自己的实体利益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为了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在双方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这种化解矛盾的可能性才能从可能性转为现实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审判活动中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起案例中的裁判,也是顺应了这样的一个时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