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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审判
◆ 蔡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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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1-25 14:05:36 打印 字号: | |
  把受灾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5.12大地震发生以后,民事审判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处理上的难点。一方面是作为原告方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主体在地震灾害后,因家园受损、自身及家属受伤或被转移安置后能否如之前安排的时间如期前来法院开庭与参与相关的庭审程序;另一方面是作为被诉方的被告若是灾区的群众及单位主体,在发生大地震后,人是否还在世?单位是否还存在,被告有无转移安置?这都给民事审判中的送达工作提出了不小的难题。此外灾民的被告在地震后有无诉讼能力、及在地震前因案件的判决涉及到的对被告财产方面的清偿与执行等,但因地震的发生导致被告无法、无力履行判决,这又该如何办理?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如何又及时又稳妥的处理好涉及灾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成为当前摆在我们民庭审判工作人员面前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问题面前,民庭审判人员确立了一个涉灾案件的主导思想:即要把灾区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凡是跟灾区有关的案件,要尽快处理,并给予答复。在本着这样的思想面前,我院民一庭在地震后恢复审判工作的一开始就妥善处理了几个涉灾案件。

  案例一:原告都江堰某公司诉广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5月16日,在接到立案卷宗后,由于原告来自灾区,办案法官高度重视,马上与原告方取得联系,当即了解到原告公司由于发生地震办公楼已成为危楼,人员不敢进入,相关应诉资料尚未取出,且原告方代理人家中房屋也全部跨塌的情况。由于案件标的涉及较大的工程款,作为原告方特别是受灾后希望尽早能得到案件处理结果,尽快收回工程款,同时因受灾的实际情况必将导致如期开庭的到庭和举证困难,有着特别急切的期盼心情。为保障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院积极协调原、被告,将开庭的日期安排在受灾原告处理完相关地震的事宜的合理时间后,确保原告能有效到庭举证,并表明一定公平公正开庭审理案件。我院承办人员的人性化的工作方式让严重受灾的原告十分感动,表示一定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案件的积极态度。

  案例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三被告均来自此次地震的重灾区绵竹乡镇,因被告没有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是否还在世、有无受伤、是否转移安置这些问题现在都不得而知,给送达增添了很大的难度。且即使被告在世,是否能前来如期应诉也是个问题。本着从灾区当事人角度考虑,5月17日,承办人员耐心给原告做了工作,希望他能够理解,因此先将这个案子暂时不开庭,待到灾区当事人情况明确再确定下一步工作。6月5日,承办法官驱车赶往绵竹查找被告下落,但被告房屋严重受损,被告的下落仍未查明。

院坝法庭

  5月15日起,我院民庭利用院坝法庭有效开展审判工作,及时化解民事纠纷,为在抗震应急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实际作用。

   5月21日,“5.12”汶川特大地震刚过去八天,在民庭的院坝里,一次既普通又特殊的案件如期开庭。说它普通,是因为这是一起常见的离婚纠纷,说它特殊是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原告叫王桂花,女,汉族,1971年7月6日生,籍贯青川县,也就是汶川特大地震的重灾区。该原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与家住广汉市南丰镇石坝村二社的被告周君相识,同年在青川县建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2月19日生育一男孩周明正。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相处不睦,原告遂于2008年3月31日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受理,经庭前调解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可以预见该案又是一起棘手婚姻纠纷案。未曾料到的是在庭前调解不成,等待开庭的期间,5月12日发生大地震,原告在青川的家园遭到毁坏。

   得知这一情况,审理法官本着灾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主动与原告联系,明确原告将如期到庭后,又给被告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希望双方在这一特殊时刻相互理解,顾全大局。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在阵阵余震中,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原告带着对人民法院秉公和细致入微的工作的感动,从广汉返回了青川,全力投入到重建家园的行动中去。

妥善调结涉灾案件

  6月5日下午3点,副院长徐勇、民二庭庭长陶永东和办案人员赶到重灾区绵竹剑南镇,向受灾的原告曾令华转交被告一次性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0万元,帮助受灾原告度过难关。

  原告曾令华之妻江秀萍在2007年4月29日搭乘客车在广汉境内发生车祸死亡,经司法鉴定、开庭庭审,恰遇汶川特大地震,原告曾令华家庭严重受灾。我院院高度重视本案审理工作,把保护灾区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原告提出不追究主责任人江秀华责任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之,反复向原告和被告释法明理,沟通交流,主持调解。被告晓明大义,双方很快和解,被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一次性支付原告曾令华各项经济补偿合计10万元,法院同时减免了本案诉讼费,迅速将10万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手中,受到灾区群众的一致称赞。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