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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法院妥善调结涉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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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06 10:33:10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下午3点,广汉法院民庭法官赶到重灾区绵竹剑南镇,向原告曾令华转交被告一次性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0万元,帮助受灾原告度过难关。

  2007年4月29日,原告曾令华之妻江秀萍搭乘兄长江秀华驾驶的客车,在广汉市三西路撞上道路上设置的水泥石礅,造成江秀萍经抢救无效死亡、江秀华受伤、客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该队分析认定:江秀华因驾车不慎,未尽到注意义务,在离限宽墩六、七米时,采取制动不及,酿成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水泥石礅的设置对该事故的造成有一定影响;乘车人江秀萍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原告曾令华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万元。

  本案经司法鉴定、开庭庭审,恰遇汶川特大地震,原告曾令华家庭严重受灾。广汉法院高度重视本案审理工作,把保护灾区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原告提出不追究主责任人江秀华责任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之,反复向原告和被告释法明理,沟通交流,主持调解。被告晓明大义,双方很快和解,被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一次性支付原告曾令华各项经济补偿合计10万元,法院同时减免了本案诉讼费,迅速将10万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手中,受到灾区群众的一致称赞。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