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现针对国外诉辩交易的历史和现状、其产生和运作的制度和文化环境进行简略介绍。
一、历史沿革
诉辩交易最早起源于19世纪,但未推广。二战后,美国的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有效地对付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的城市的检察官纷纷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的“认罪” 答辩,进行诉辩交易。由于这种结案方式便捷、迅速,而且十分灵活,大大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充分实现了“诉讼经济”,防范了诉讼风险,所以对一贯务实,讲求效率的美国人很有吸引力,很快在美国各地广泛使用起来。在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制度的合法性;1974年在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地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至此,诉辩交易制度完成了从判例向成文法的转变,诉辩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堆积如山的案件,承担了绝大数刑案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审判的压力,使经济分析原理在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今,诉辩交易不仅解决了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而且已被众多西方国家吸收进本国的诉讼制度中,并在各自的刑事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诉辩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美国1974修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章“传讯和准备审判”中第11条对“答辩”的规定以及美联邦和各州法院有关诉辩交易的判例和规定,诉辩交易主要有以下几方内容:
1. 检察官和律师或直接与被告人之间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一般检察官和被告方都各自做出让步以便与对方达成一个妥协。
2. 法庭不应参加任何这样的讨论。
3. 认罪答辩内容及其他交易内容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诉辩交易内容,当事人异议也无用。
4. 若法院接受答辩协议,应当通知被告人判决中将会采用。
5.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传讯或者在法庭确定的审判前的其他任何时间通知法庭存在答辩协议,不能过分迟延告知。
6. 虽然接受答辩,法庭不能不做调查并以答辩存在事实基础便单纯依据答辩作判决。
7. 被告人做出答辩的程序应当逐字记录,以备查证。
8. 对答辩、答辩讨论和相关陈述的不可采性与可采性等有详细规定。
德国和意大利的诉辩交易与美国的均有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案件的范围和审判程序上,不以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为前提,禁止控、辩双方就犯罪性质进行交易等。由此可见,各国并未照搬美国经验而是结合本国实践对其做出适当变更。
三、我国对待诉辩交易的态度。
虽然我国不存在完全引进美国式诉辩交易的环境,但这并非是说我们不能借鉴诉辩交易的长处,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有中国的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事实上我国有许多制度中已经包含了诉辩交易的一些内容。如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决定是否起诉,而刑事和解和诉辩交易有着共同的基础——契约关系,它们都是通过有权起诉人与犯罪者进行协商,使既已发生的社会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再如关于不起诉决定中的酌定不起诉(相对于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实质就是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的结果(详见刑诉142条第2款和140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