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检查,7月9日上午召开院党组会议、中层干部会和全院干警大会,三次会议上院党组要求坚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挖掘教育活动中学习、落实、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不足,扎扎实实开展整改,并决定以这次整改为契机,对学习作风、审判作风、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全面整风活动,促进各项工作步上新台阶。
一、深入查找开展理念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各庭室、支部、每名干警开展教育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的情况,发现组织安排还抓得不够,重视业务工作,重视在工作环节上强化执法服务措施,抓好审判与大局稳定的关系, 但是在安排部署学习教育活动上抓得不紧,教育学习与审判工作所脱节,组织督促检查还不逗硬。个别干部学习自觉性还不够强,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上报。教育学习结合工作方面还缺乏创新精神,学习制度落实不够。干警忙于业务,政治学习不够深入,个别干警对学习内容的精神实质还没有完全领会。在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上,司法质量评查制度、干警的司法档案还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加强整改,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面对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院领导和干警迅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急召开三次会议对教育活动进行周密部署。具体安排对前一阶段的学习进行查缺补漏,明确各阶段学习的具体要求,严肃全院集中学习、各庭室组织学习制度,干警加强自学。组织专家、领导进行专题讲座、院长和班子成员进行专题讲课,各庭室结合具体工作认真组织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必须参加分管部门的学习活动。各庭室负责人是学习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按照安排组织好本部门的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每一专题学习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和抽查,组织考试测验,检验学习的效果,并将查验情况计入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的庭室和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干警,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补课。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一定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以教育整改为契机,着力开展全院整风活动
我院党组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必须讲求认真,必须从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反思,切切实实将教育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管理,落实整改,转变学习作风、审判作风和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工作协调发展。
一是必须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坚持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夯实班子成员的理论基础,提高指挥决策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对全院干警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培训,严肃集中学习形成制度,严格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责任考核,紧贴新形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引领干警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敏锐性,不断砺炼和提高队伍素质。坚持把“边学边议边改边做”贯彻教育活动的始终,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二是必须强化审判作风建设。
从解决当事人最关心、最不满意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等问题改起,着重查找是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是否进一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否具备服务大局、正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案结事了的司法能力,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推进司法文明,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要完善快速审判、有力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民商行政审判中要规范公开审理、注重调解、加强释法明理化解纠纷的审判方法,在清理执行积案中,要积极探索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促使尽快结案,切实为民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必须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从法院日常工作中最基础、最细节的地方抓起,从最突出、最紧迫的“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等薄弱环节抓起,认真治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言行举止上存在的不检点、不廉洁现象,杜绝违反《干警行为规范》影响队伍形象的问题,坚决纠正作风拖拉、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等现象。坚持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相结合,警示与惩罚相结合的思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约束监督,从严治院,从严治警,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对不符合法治理念教育要求的人员予以轮岗、处罚甚至清退。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深化审判延伸服务,继续细化救助措施,有效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诉讼。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继续通过司法联系会、座谈会的形式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宣讲,并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访机制,提高法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要广开言路,开门整风,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搜集意见和建议,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对待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到各个整改环节中去。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忧患意识,时刻自觉做到用制度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认真落实整改。一定振奋精神,增强斗志,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扎实工作,全面促进审判公正与高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做人民满意的模范法官,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