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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调解减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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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06-23 10:19:48 打印 字号: | |
  今年二月,本院受理了一件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移送来的离婚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现金174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被告也反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存款480000元。这件离婚案与本院以往受理的离婚案有一些不同的特点:首先,双方的矛盾特别大,而矛盾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被告支取了原告私自存放在银行的17万元现金;第二个特点是双方争议财产数量较大,累计约100万元以上;第三个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原告年龄近70岁,被告也超过60岁;第四个特点是双方的文化程度较高,双方均系五六十年代的大学本科生,原告系高级律师,被告系一所大专院校的教师。

由于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调查取证的单位多达十多家,而且都在成都,如果本案按常规方式审理,仅为查明共同财产的数量,可能就会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且审结期限也会很长。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本案的主审法官在认真分析了本案的特点后,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不同于处理一般离婚案件的方式,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诉讼请求中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并要求双方各自举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承办法官抓住了双方的共同点,就是均年龄校大,愿意尽快解决纠纷,在财产方面都不是不能作一定让步,最后在主审法官的耐心劝说之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天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对财产部份的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对财产部份的反诉。至此一件非常棘手的离婚案件,在承办法官尽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得来时剑拔弩张的当事人,以互谅互让协议息诉的方式离开,这也是民事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佳的诠释。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