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文集 > 审判研究
完善陪审制度 确保裁判公正
袁 萍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6-06-14 15:49:09 打印 字号: | |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它旨在利用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我国过去50多年的陪审员制度陈旧,许多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失去了陪审员监督法官的真正作用。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完善。这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进步,也是司法改革的新成果。 我院于2005年5月1日起认真实施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让人民陪审员切实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去,认真履行对专业法官的监督职责。

  陪审员能否切实履行对专业法官的监督职责,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而监督的前提是保证陪审员能真正履行法官职责,并能在履行职责中享有独立于法官的权力。为此,我院在庭审三天前确定陪审员人选,并通知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后,陪审员有权查阅卷宗材料,向合议庭其它成员了解案情。在合议庭评议时,要求陪审员应独立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评议。从2005年5月至今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刑事案件大约80件,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婚姻家庭的暴力犯罪案件,均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进一步确保了审判的公正。首先,与法官不同,陪审员直接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了社会的大众观念和道德准则,弥补法官在思维上单纯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局限。第二,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能够更广泛地代表公众的意见,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第三,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审判流程更加公开化、透明化,消除暗箱操作,减少了审判徇私舞弊的可能,防止司法腐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院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改进的方面:

 1、大多数的陪审员是兼任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愿因参加陪审而耽误自己的工作和时间,有时勉强参加,有的出现陪而不审。

 2、由于陪审员的生活背景、阅历、知识结构各有不同,且大多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有时会造成判决结果有所差异。

 3、有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够强。如翻阅案卷,通常只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不深入,不细致。造成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发表自己的观点,采取附合的态度。

 4、愈来愈专业化、复杂化的审判工作,要求审判工作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要避免陪审员因法律知识不足而无法介入对案件的审理,需要对陪审员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

  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我院工作实践,结合一些先进的经验,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专职陪审员”和“兼职陪审员”并存制度,以弥补“兼职陪审员”因时间难以安排而影响案件审理的问题。

2、加强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培训。可以通过定期办理培训班,组织人民陪审员较为系统的学习法律法规。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疑难案件的讨论或专题研讨会。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法律业务学习机会,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水平。

3、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原则。比如,选定的陪审员不仅是兼职,而且与案件及涉案人没有任何相关背景,相关度最低、最远,且参加审案前对案情一无所知等等,使陪审员保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参与案件的审理。

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有利于社会的工作,应为陪审员提供一定的物资保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促进消除他们的顾虑,让陪审员积极的投入到审判活动中。

  因此,我们的陪审员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保证陪审者不是充当旁观者的角色,而是切身参与,确保裁判的客观公正。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