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淘汰假说
口玉
首先需要说明一下,本文并非是关于探讨如何建立有关审判人员末位淘汰机制之类的管理学文章。在进入正题之前,我想先给大家介绍作者吴思在其《隐蔽的秩序》一书中谈到的一个历史现象:
复社名士侯方域(1618——1654)目睹了明朝的灭亡,入清后在《壮悔堂文集》“正百姓”中写了一段文字,作者吴思把这段文字所表达的思想概括为“良民淘汰定律”。
侯方域说:明朝的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罚加之,劳役加之,水旱瘟疫加之,官吏的侵渔加之,豪强的吞并加之,百姓一,而加之者七。
此时老百姓的对策是什么呢?侯方域说,富裕的百姓,争相出钱入学校;狡猾的百姓,争相拉关系充吏胥。用这种办法可以逃避七项负担中的两项。
这里需要解释几句。按照明朝的规定,州县学校的生员(俗称秀才)和吏胥可以免除赋役。生员是官员的后备军,官员食税而不纳税;胥吏已经是领伙食补助的服役人,因此不再承担赋税。于是,这两种身份就提供了针对“税加之”和“役加之”的避难所。而生员和吏胥的身份都是可以买到的。这种买卖实际是包含了避税权的交易。
侯方域接着说:现在单说赋役问题。百姓陷于痛苦而又无处申告之时,进学校就免了,当吏胥也免了。免除的结果如何呢?侯方域进行了动态的计算。他说,十个人逃掉了一个人,就要把那一人逃避的份额加于剩下的九人。百人中逃掉了十人,就要将那十人的份额加于剩下的九十人。如此恶性循环,剩下的人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逃避的竞争越来越难以禁止。于是天下的生员和吏胥越来越多,百姓越来越少。
侯方域说:剩下那些没有办法的百姓怎么办呢?如果不死于沟壑(指逃荒要饭病饿而死),就只好相率为强盗了。
这就是淘汰良民定律。
下面谈谈“审判员淘汰假说”。为什么要用“假说”二字呢?因为“定律”需要更充分的论证,不能妄称,而“假说”不过是一种猜测,说错了也无所谓。
如果有不同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允许人们自由选择的话,根据一般的经验都会选择待遇更好、工作量更少、责任更小的位置。这是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使然,无可厚非。因此全国法院系统近年来流失大量的法官人才也就很正常了。西部一些贫困地区,连法官的基本工资都保障不了,在那里当个资深审判员不如跑到东部发达地区当个法官助理;法官审理一百件案件甚至干一辈子审判工作获得的报酬,可能抵不过律师从一件案子里获得的代理费,有办法的人当然就会转行当律师(在西方发达国家更多的只有律师通过努力取得法官资格,很难有法官转去当律师的);当然比法院好的行当多的是,只要有办法、有门路,法官们在天性的使然下,往往会向这些行当选择。
下面让我们再把目光局限在法院内部,并以我院为例,对审判岗位进行一下利害计算吧:
首先说说利益方面。就这方面而言,审判岗位与其他岗位比较,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大家拿一样的职级工资(当然因为职务高低和工龄长短有所区别是正常的),领一样的奖金,一视同仁。当然,利益除了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享受。获得精神享受,需要自己的行为得到外界的认同和尊重以及与内心价值观念的一致从而实现。但当下的法官,悲观一点地说,在大众的眼中,很难看到尊重与信任(当然不仅仅是对法官);在政治权力者那里,法官往往被作为一群法律技术工作者;甚至许多法官自己的内心,公平正义已不是价值追求,取而代之的是“摆平”原则。可以说,如果审判岗位给人精神享受的话,也很少很少。
再说说责任和工作量方面。审判职能作为实现法院职能的关键,在队伍整顿的过程中,审判岗位自然成为从上到下各种追究制关注的重点。而人们出错的几率又与工作量的大小成正比。校对十份文书肯定比校对一份文书容易看花眼。以我1996年到法院时的审判力量和现在进行一下比较,当时设有民庭、行政庭、刑庭、经济庭和六个法庭,有五十几个办案人员,而且那时审书没有严格区分,没有流程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效率要高些;而现在从事三大诉讼审判的审判人员,锐减至审判员十六人和书记员九人,而且现在的办案质量要求与当年已不可同日而语了。根据今年的立案数据,就民事审判来说,需要人均2.5个工作日结一件案(这还没有除开各种学习整顿活动占用的时间)。或许从某些个别人员来说,这个数据不是极限,但我认为从当下整体队伍的水平来看,已临界了满负荷。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我院的审判岗位是一个责任不轻、工作量不小、待遇不优(但事实上领导很重视和关注)的职位。对年过35岁(当然对每个人不一而论)的人员来说,很容易产生从这个岗位上退居二线的想法。当人们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离开这个岗位后又没有其他人员补充上来时,就形成了审判员流失的现象。这样,缺失人员的工作量只能被分担到其他审判人员头上。在吸引力缺乏的情况下,审判员逃避审判岗位的竞争就越来越大。这就与前面说的百姓被社会生存机制所淘汰的现象有点相象了。从广汉法院这些年审判人员数据的比较中很容易看出这一现象的存在。很难想象,如果这一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并加以扭转,我们的审判工作会充满活力?
窃以为,扭转这一现象在理论上并不是难事。只需要打破平均主义,调整分配模式,建立审判岗位竞争、择优用人机制就会使不少人趋之若骛。但从实际的情况看,领导们要作出这样的决策,似乎还有很多困难和阻碍。所以说,“审判员淘汰”假说是有一定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