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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奔波不畏难 成功办结无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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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04-03 09:25:58 打印 字号: | |
  2006年3月中旬,广汉法院两位民事审判法官在外奔波两周,行程上万里,历经严寒与炎热,用辛劳和汗水将坐堂问案不可能彻底解决的纠纷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当事人好评。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9月21日,广汉市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与一名叫吴拥军的自然人签订一份隧道机械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金达公司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第六工程队定作一台隧道施工用台车,价款45.6万元,但该合同并未加盖海天公司公章,吴拥军也未向金达公司出具海天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金达公司交付台车后,分别收到以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队以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公司)等名义汇来的价款,尚余货款10.6万元一直未收到。

  原告金达公司向广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天公司支付余款,但却缺乏证据证实海天公司就是合同的相对方,诉讼中金达公司申请追加中铁三局五公司作为被告,理由也仅限于本案台车在中铁三局五公司承包的吉林榆江公路工地上使用并支付过部分款项。由于金达公司提供的证据缺乏,事实难以查清,金达公司维权陷入僵局。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金达公司申请,承办法官王长军、许建北上吉林省蛟河市,克服严寒、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影响,开始艰难的调查取证过程。由于原告本身证据缺乏,前往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极不配合,广汉法院法官先外围取证,调查工商、银行、交通、税务等单位,再找到中铁五公司,耐心细致解释法律规定,终于找到中铁三局五公司与海天公司的分包合同,几天里不断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方案,最终确定以海天公司为突破口。为此,法官不顾在外多日疲惫的身心,立即南下福建,在福州市和平潭县连续核查该公司及其下属3个分公司的7个银行帐户以及其他财产线索,采取果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与该公司老总直接对话,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本案的处理。在多方工作之下,以海天公司名义分包隧道工程的吴拥军等人终于将双方协商的剩余款项汇入金达公司帐户,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