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三级”评查 提高案件质量
徐兴友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法院工作的核心是办案,案件质量是确保裁判公正与高效的关键。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案件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为避免案件评查流于形式,监督管理取得实效,我院在总结多年案件评查经验的基础上,从2003年5月1日起,建立了审监庭对审执结案件全面评查、院督查组抽查、院长再抽查的案件“三级评查”机制,取得了预期效果。具体作法是:
一、深化认识,强化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思想是行为的先导 。院党组一班人认为,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法院司法的的公正与否。目前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应该讲是全方位的,如: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地方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等等,但这些监督都是外部监督,由于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作用与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而司法实践证明,最可行、最有效的是法院的内部监督,因为法院的内部监督是明白人监督明白人,不仅对案件明白,而且对办案人的人品、学识也明白。回顾法院长期一贯制的案件检查监督形式,不仅在检查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上,而且在检查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使案件检查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起到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监督审判,促进审判工作的目的。基于此,我院以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关键—审判质量为突破口,以层层评查为手段,以评查促进审判工作为目的的“三级评查”模式应运而生。在对审判权、执行权实行分权制约的基础上,重点构建审监庭对审执结案件结案后的倒查监督机制,同时辅以督查组、院长抽案评查的体系。“三级评查”机制一改传统的案件检查模式的缺陷,使案件评查落到实处,使审判监督收到实效。
二、健全评查组织,构建符合法院工作实际的案件评查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的审监庭。为了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我院按照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监分立”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审监庭,彻底改变了过去与行政审判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状况,真正做到了 “审监分立”。在人员配置上,按照“精审监”的原则,选派了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自律意识强的审判骨干充实到审监庭,庭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监庭现有6名法官,占法院在编干警总数73人的8.2%,比与行政庭合署办公时的4人还多2人;在年龄结构上,45岁以下的4人,45岁以上的2人,年龄结构比较优化,可组成两个合议庭,这在德阳法院系统是绝无仅有的,即使在全省乃至全国恐怕也不多见。6名法官中,有5人为法律本科毕业生,另1人为法律专科毕业生,人员质与量的高规格配备,为实行“三级评查”作好了基础准备,彻底摒弃把审监庭作为安置二线人员,接受临近退休人员的安置庭和中转站的认识和作法。评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带来了一个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作为实施评查主体的审监庭与审判业务庭按组织法规定是平行的,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评查的本质就是要发现并纠正审判活动中的错误,相应的必然会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了把评查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又避免上述矛盾,院党组从实际出发,明确定位审监庭对案件质量享有管理的权限。对已结案件享有评查、评定等级、限期纠正、考核、通报的权力。从权力的赋予上解决了这一矛盾。在这种职能的分配下,审监庭由单一的再审职能,实现了向再审、综合管理职能的转变,从被动的单一的监督向主动的全面的监督的转变。从而在司法效益上起到了防止工作偏差、减少申诉上访、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在社会效益上,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增加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率。二是成立院督查组。院督查组由本院的刑事、民商和执行等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其评查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是案件评查的终端,实施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这一终端评查的设置,体现了党组对案件评查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保障。案件评查组织系统的搭建,坚强有力的保障,为全面实施“三级评查”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制定标准,规范案件评查。为了防止评查工作的随意性,2003年初,我院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借鉴外地法院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广汉法院实际,在广泛听取干警意见和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参与下,经反复讨论修改,制定了《诉讼案件评查标准》和《执行案件评查标准》。标准规定:凡本年度审执结的案件(包括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均在评查之列;评查的内容包括实体处理是否正确,程序运作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制作的裁判文书语言是否通顺、逻辑推理是否严谨、列举证据是否具体、论证说理是否充分、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每一案件实体处理占20分,办案程序占60分,裁判文书制作占20分,每一项目又规定了若干扣分情形,如同一项目出现两处以上的扣分情形,扣分以该项所占分数为限;案件质量分为合格(90-100分)、基本合格(70-89分)和不合格(0-69分)三种类别。案件质量责任由实施各阶段的行为人负责。案件质量问题通过我院局域网反馈到承办人,责任人享有申辩权。如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反馈信息之日起5日内向审监庭提出异议,审监庭在2日内答复;承办人对答复仍不服的,有权在收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审判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召开审判委员会,异议人可到会申辩,最后作出决定。全案不得分的案件每件扣目标管理分5分;其余案件每扣10分,折合扣目标管理分0.1分。分值量化与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创优评先等挂钩。2004年、2005年广汉法院又结合案件质量量化评查的实际,先后对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了修订,丰富了检查内容,完善了评查方法(增加了诸如旁听案件审理和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动态评查方法),增强了可操作性。案件评查标准的制定与完善,保证了案件评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三级”评查,层层把关,关关追责。一是审监庭评查。由审监庭人员对每个承办人已结的各类案件依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根据得分情况将案件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由评查人员据实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审监庭将就每月评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以院的名义写出审监通报在全院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予回查整改情况。对带普遍性的问题,分析其成因,提出建议或者由审监庭庭长在业务会上进行讲评,促使评查成果的最大化。半年或年底,审监庭再将每月的评查情况汇总建立个人的业绩档案,院党组将据此对审执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扣罚兑现。二是院督查组抽查。为了督促审监庭人员认真履行评查职责,督查组对审监庭已评查的案件按10%进行抽查,核查审监庭人员是否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案件履行了评查职责,并由督查人员据实填写案件质量督查表。如审监庭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评查职责,则追究具体的评查人员的责任。三是院长再抽查。为防止督查组怠于履行督查职责和全面掌握案件质量情况,院长依规定对督查组已抽查的案件按30%进行复查, 核查督查组是否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案件履行了督查职责。如督查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督查职责,则追究具体的督查人员的责任。层层制约评查模式的实施,保证了案件评查不走过场,不徇人情。
有效的制度必须辅以严格的落实才有生命力。“三级评查”在检查案件的程序上有了一定深度的健全,但好的制度不严格执行往往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我院在实施“三级评查”制度中,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全面评查和抽查,对评查案件实行层层追责,兑现奖惩。在全面评查中对检查出案件有较大瑕疵的,审监庭形成书面材料,当月按规定予以考核兑现。如:2003年审监庭在评查案件中发现一民事案件在诉讼中诉讼主体变更不符合规范要求,尽管实体判决正确,当事人亦无异议,仍按规定判定该案为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并扣主审法官考核分0.5分,相应扣发奖金120元。督查组认真抽查,发现问题决不放过,在2004年抽查审监庭已查案件中,发现评查已判定合格的两件刑事案件中有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出庭但法律文书未作反映和未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的情况。督查组一是判定案件有重大瑕疵,扣减承办法官目标考核2.2分,扣发奖金396元,主管院长也因此被扣奖金100元。二是追究审监庭直接评查责任人的责任,扣减责任人目标考核3分,扣发奖金450元。2003年至2004年我院立案庭、刑庭、民商庭和执行庭都曾因案件质量问题被扣罚过。2005年上半年,院长在复查中发现一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明显错误且不能用裁定补正,承办法官因此被扣奖金300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审法官和主管院长各被扣奖金100元,审监庭直接评查责任人被扣奖金400元。严格认真的评查,层层的责任追究,及时的奖惩逗硬,使“三级评查”落到了实处,树立了权威,避免了评查的随意性和徇私遮掩,提高了审判人员和评查人员的责任感。
五、“五个变化”和“充分肯定”。 “三级评查”制度运行两年多来,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经历了从不适应到逐渐习惯,从认为是束缚的枷锁到审判行为必须的规范的适应和认识过程。法官对评查结果的认同率不断提高,显示了这一评查机制的生命力。“三级评查”为我院带来了五个明显变化:一是自律意识提高。严格的评查,认真的追责,给法官形成质量意识上的压力,促使他们在办案中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正义、合法。在评查中认真履行职责,严密细致的评查好每一个案件。二是学习激情高涨。评查机制带来了压力,同时也为法官们带来了学习上的动力。法官们为提高办案质量各自根据自己的情况,有的从学历上深造,抽出时间“专”升“本”或“本”升“研”,不断提高学历;有的参与各类培训,在专项审判技能上“冲电”;有的在法学研究领域探索,深层次探讨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官学习氛围日渐浓烈。三是用制度管理案件质量的理念减轻了责任上的推委扯皮。回顾“三级评查”制度实施以来对质量不高的案件的评定和处理,涉案法官一改推责任、扯是非而为主动总结教训,及时补正错漏;一改评查者与被评查者的对立,而为相互协调配合。做到了在案件评查中纠错,在纠错中提高。四是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为:1、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逐年减少。再审案件:2002年为5件,2003年为2件,2004年为1件。上诉案件:2002年为110件,2003年为89件,2004年为68件。2、上诉案件的维持率逐年上升。2002年为71.82%,2003年为78.65%,2004年为81%。3、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逐年下降。2002年为26%;2003年为25%, 2004年为19%。五是案件评查出的瑕疵大幅度减少,质量大幅提高。如2003年7月对民商案件评查的情况反映,评查民事商案件138件,合格的123件,合格率仅为88.92%,而2004年7月的民商案件评查情况反映,评查民商案件74件,合格的74件,合格率为100%。同时,发现和通报的案件中存在的瑕疵(重大瑕疵、轻微瑕疵)越来越轻、越来越少。整个评查活动总体表现出了评查人员与审执人员的和谐,评查质量与审判质量的互补。即评查不仅没有造成评查者与被评查者的隔阂,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加强了他们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有力的提高了案件质量,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局面,推进了法院的整体工作。在审监庭全面评查、督查组抽查、院长复查的“三级评查”机制的运行中,我院先后接受了德阳市人大的工作检查和广汉市人大的工作调研,两级人大对我院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主动积极拓展法院内部全面监督的作法和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向其他兄弟法院推荐。2004年12月1—3日,在宜宾市召开的四川全川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暨审判公开经验交流会上,我院作为从全川188个基层法院中推出的4个代表之一,有幸在大会上以“实行三级评查,提高案件质量”为题作了大会发言,交流了案件评查的经验。与会代表对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量化评分,层层把关,关关追责的案件评查新模式产生了浓厚兴趣,并给予了一致好评。
对案件质量实行“三级评查”制度,是我院在规范审判与执行行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上的一个尝试,其功能和效果有一定的显现,但远未达到最佳,它的实施还需要其它制度配套。因此,我院将在总结中进一步完善,使其能更有效的促进法院案件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