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
发布时间:2005-03-14 08: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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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
?????对一刑事案件的评析
案件的简要情况:被告人叶世春,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松林镇教师楼l一2号,捕前系广汉市松林镇党委副书记、松林镇政府副镇长兼广汉市水利局驻松林镇水利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10月13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辨护人陈英, 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叶世春贪污罪,于200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建新、检察员易玲出庭公诉, 被告人叶世春及其辨护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 于2005年1月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补充完毕后, 本院继续对本案进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下半年,广汉市水利局和松林镇政府决定修建大量蓄水池及改善微型水利,并由时任该镇水利员的被告人叶世春负责。在水利工程修建过程中,被告人叶世春代表镇政府向村民收取工程款现金85022元, 又在松林镇农业公司领取工程款现金134000元, 合计为219022元。但被告人叶世春为水利工程修建仅支出了工程款现金172023元。余款46998.25元以虚开假发票增加支出予以侵吞。
2004年10月,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群众举报称: 叶世春有私自出卖松林镇水利工程水泥和其资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同月13日, 侦查机关依法对叶世春进行调查, 在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叶世春主动交待了其采取虚开发票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世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6998.25,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l款、383条2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广汉市水利局和松林镇镇政府决定修建大量蓄水池及改善微型水利,并由时任该镇水利员的被告人叶世春负责。在水利工程修建过程中,被告人叶世春代表镇政府向村民收取工程款现金85022元, 又在松林镇农业公司领取工程款现金134000元, 合计为219022元。但被告人叶世春为水利工程修建仅支出了工程款现金172023元。余款46998.25元以虚开假发票增加支出予以侵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世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假发票增加支出的手段, 侵吞国家财产46998.25元,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叶世春的辩护人以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锁链, 属疑案, 应认定被告人叶世春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中已充分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叶世春情形所认定的事实不符, 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叶世春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的以虚开假发票增加支出的贪污犯罪事实, 属自首, 且有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本案基本事实、退清赃款等悔罪表现的酌定情节, 决定被告人叶世春予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叶世春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叶世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 对被告人叶世春贪污的赃款46998.25元予以追缴。
评析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叶世春系松林镇政府副镇长兼广汉市水利局驻松林镇水利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水利工程修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自己主管、经手的修建款(公共财物)46998.25元, 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经过审判,本院依据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人叶世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正确的。
此案经过侦查、公诉、审判,已尘埃落定,被告人叶世春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我们在为叶世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自己掌管的公共财物顿起贪心,采取虚开假发票增加支出的不法手段侵吞公款,构成犯罪,断送了大好前程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为有关部门缺乏监督管理机制,纵容被告人叶世春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蚕食水利修建款,以致于逐步滑入犯罪深渊感到痛心。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叶世春走向犯罪,究其个人原因,是与其缺乏人民公仆的责任心,放纵贪图享乐思想滋衍,法制观念淡薄分不开的。为什么他能轻而易举地达到犯罪目的呢?我们的镇政府在为老百姓谋福利的时候,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却形同虚设,没有任何领导或部门对修建水利工程款项的支出进行过审核,全靠一人一句话,一枝笔,就可以随意支出工程款,就是本院认定的贪污数额,也是从叶世春自己对开支所做的记录比照应当花费的合理款项相抵扣才得出的。在缺乏监督的环境里,面对金钱的诱惑,又有几人能够抵御。所以,严明的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不可或缺的硬件,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从事着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从叶世春一案中吸取教训,记住这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但愿警钟能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