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文集 > 法海求索
新闻回顾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5-03-14 08:35:24 打印 字号: | |
惩罚知识产权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我院依法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这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我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廖某某、谭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五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至12月期间,上述被告人受雇陆续进入广汉市的黄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夫名义租用的旧厂房,担任生产和技术工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参与该厂非法生产“甲秀”、“山茶”、“银杉” 等注册商标香烟。德阳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在该厂当场查获非法生产准备销售的上述三种品牌的香烟共521箱,经鉴定, 所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香烟价值224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谭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控辩双方针对本案的罪名各自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合议庭通过评议后认为,五被告人受雇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甲秀”、“山茶”、“银杉”三种品牌香烟,非法经营数额为22415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雇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张某某受雇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时间较短, 尚未领取到报酬, 属轻微犯罪行为。对五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在被羁押期间向司法机关检举同监舍人员谢某某在中江县涉嫌用火药枪将一现役军人打伤致死的事实, 经中江县公安局侦查属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 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者……. 等情形。被告人廖某某检举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 符合检举重大犯罪,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当庭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对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原材料予以没收。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6日印发 加强立案工作 拓展为民服务空间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中心是对诉讼过程的司法行为的规范,通过规范的、高效的、公正的司法行为,确保和促进法院的司法公正。作为广汉法院的立案工作, 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审执案件的流程管理,对案件的全过程的监督。在这项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任务。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和发展的要求,作为我院赋予管理职责的立案庭要围绕在规范和服务等方面,落实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 在规范方面,立案庭在对法院审执活动的事前、事中的流程管理工作加大力度的同时,将重点开展好几点工作,一是严格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进行督办,防止超期限办案;二是严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审批,并针对情况,有选择的抽查相关案件进行检查,防止在转程序中的随意性和不及时报转的情形;三是在立案中既要做到审查立案,尽可能的让立案符合立案的要求,又要注意加快立案步伐,让当事人的诉讼能及时进入程序;四是规范立案大厅、接待室工作人员的接待行为,要求做到热情、及时、规范,在这一环节上营造法院亲民、便民、依法的良好形象。 在服务方面,将开展好这些工作,一是针对广汉法院撤销人民法庭给个别边远乡镇的当事人可能造成的诉讼上的不方便等情况,准备采取流动立案的方式,在各乡镇开展巡回立案工作。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诉讼困难,同时亦可结合巡回立案,进行法制宣传。二是准备开展预约网络立案工作,解决外县、省、市的当事人诉讼,期望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的交换,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及时的准备诉讼材料、证据,提高一次立案合格率,防止和减少当事人为立案而往返的困难;三是加大对法院诉讼活动的公开力度,近期重点是公开各大类型案件的立案标准,诉讼费缓、减、免审批程序,诉讼指南,法院审案的流程管理和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制牌上墙、触摸屏等形式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诉权与风险、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管理等等。 总之, 要通过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立案、管理、服务工作, 在规范好立案庭的司法行为的同时规范好案件流程管理, 有力的促进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 尽力维护农民利益。近日,我院执行法官冒着大雨,前往申请人曾小明、邓华玉等38户农民所在地—广汉市新华镇,及时将4万元执行款发放他们手中。38户农民拿到款后激动得连连对法官说:“谢谢!谢谢!”。 事情发生的经过是:2004年2月,德阳某蔬菜种子经营部到广汉市新华镇推销内蒙古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民506”西瓜种子。上述农民通过资料介绍得知该品种的有关情况后,便购买了35筒该产品的种子,并按照资料介绍的方法进行种植,到同年五月中旬,种植的西瓜还未形成雌花,造成种植的西瓜绝收。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上述农民于同年7月5日诉到本院,要求被告内蒙古某种业有限公司和德阳某蔬菜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夏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同年12月8日,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56168.4元。 2005年3月23日,上述农民向本院申请执行二被告,本院即开展执行。通过执行法官多次给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种业有限公司做工作,终使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款4万元。对于未履行的部分余款,我院将尽最大努力继续执行,维护好农民的利益,让他们满意。 深化司法救助举措 构建平安和谐广汉 ——广汉法院出台加强司法救助具体规定 近日,广汉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规定(试行)》,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细化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因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或执行的当事人,使其能有效地参加诉讼、执行全过程,确保老百姓有效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救助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诉讼费的缓、减、免,对到法院立案确有困难,司法延伸服务,也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针对目前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救助,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隐患。该规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案件,该院细化了司法救助具体措施。 一是除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外,立案环节做好导诉工作。指导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材料,方便当事人立案。对可能涉及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案件,应根据情况明确指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 二是在审理阶段,民事和附带民事审判都应加强调解,促进矛盾有效化解;在审理中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此类执行案件不预收执行费,优先执行。 三是执行案件在穷尽了执行手段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积极协助当事人办理低保。 四是与公安、检察形成会议纪要,对交通肇事案件涉案财物可能引发诉讼的,通过公安交警及时告之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确保可能涉案财物不失控,不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受害人最大限度得到赔偿。 另外,该院还对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有一定困难的,开展巡回立案、网上预约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 今年1—8月,广汉法院对133件案实行了诉讼费的缓、减、免,金额达97.89万元。 院长史小立等领导听取院执行局专项整改情况汇报。 近日,我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部署,按照院党组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展开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主题的专项整改活动。7月19日上午,执行局组织全体执行干警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查摆问题并各自提出整改措施,本院院长史小立、纪检组长张平友等到会认真听取了干警们所查摆的问题及所提出的整改措施。与大家一起查找并深入细致地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对干警们提出的整改措施给予了肯定。史院长还进一步强调了本次整改活动关键在于解决问题,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满意,要求广大干警不能放松学习,不能放松警惕,随时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好人民的公仆。 德阳中院欧可能副院长督查我院执行专项整改活动情况。 近日7月19日下午,德阳中院欧可能副院长到我院对执行局 “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听取了该局专项整改活动情况汇报。对我局专项整改活动的每个阶段,都有周密部署、并扎实推进,切实做到查明问题症结,规范完善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具体作法给予很高的评价。同时对该局专项整改活动的宣传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和建议。 我院执行局局表示将继续以坚决和强硬的手段抓住重点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注重整改实效。加大专项整改活动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看到执行局整改的决心和行动。 嘘寒问暖,助困献爱显情感。 寒冬来临,年关将至。我院干警积极响应共青团广汉市委、市总工会及妇联联合发起的“为帮助困难群体献爱心”的号召,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全院干警踊跃捐资,共计捐款近5000元,显示了我院干警关心困难群体冷暖的高尚情感。全部捐款已于近日交到了市总工会。 我院代表参加首次全省法院内部期刊编辑人员培训会。 6月28日、29日近日,首次全省法院内部期刊编辑人员培训会在宜宾中院举行,包括《四川审判》(省法院)、《当代法官》(成都中院)、《泸州审判》(泸州中院)、《遂宁审判》(遂宁中院)、《审判调研》(成铁运输中院)、《凉山审判》(凉山彝族自治州中院)、《审判研究》(宜宾中院)、《法院调研》(自贡中院)、《法院工作动态》(广元市中区法院)及本院《法海求索》等十家内部期刊的10余名编辑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会。会议由《四川审判》副主编刘亚林主持。 刘亚林副主编首先传达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井冈山举行的全国法院内部期刊编辑人员培训会的主要精神,然后作了《期刊特别策划及组稿的方式方法》的讲座,对特别策划的特点、形式、选题、组稿的方式、方法进行了精辟的讲解。 宜宾中院研究室语言学硕士赵良建法官讲授语言文字规范,对文字、词语、语法、标点、数字、计量单位、知识、格式、标题、文风等十个方面常见的错误予以了剖析。 最后,十家刊物的编辑进行了经验交流,大家各抒己见,对如何办好刊物作了分析、探讨,并确定了各刊物定期交流机制。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本次培训会务实、及时,并希望坚持下去,以不断提高办刊水平,促进审判业务,提高法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强化信访接待工作 落实司法为民理念 ——我院开展第三次院(庭)长接待日活动 二00五年九月一日,我院开展了第三次院(庭)长接待日活动, 本次活动由副院长黄昌平主持,民庭、立案庭负责人参加。上午八 点三十分正式开始,截止下午五点,共接待群众二十一人次,做到了 件件有接待记录、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得到了来访群众的好评。 接待中,居住在广汉市二运司汽修厂宿舍的居民刘克芳反映,汽修厂建在生活区,经常排放大量有毒气体,致使她患上了过敏性鼻炎, 且痰中经常带血,就连其养的宠物狗也因毒气中毒而双目失明。刘强烈要求将汽修厂外迁或令其停产。针对这一情况,黄院长耐心向其解释可先向环保局反映,协调解决问题。对刘表露出的想要起诉汽修厂的想法,黄院长又详细向其讲解了关于提交证据的相关问题。刘克芳激动的情绪缓解下来,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市南丰镇槐树村八社的叶德凤反映,其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被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唐礼聪已刑满释放回来,因叶还欠基金会三万元款项,她担心法院要先扣除这三万元。叶的儿子今年刚考上大学,急需用钱,她请求法院尽快为其执行。黄院长听后马上表示即时与执行法官联系,两方面查找线索,如唐有执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并表示为支持孩子读书,基金会的还款可适当推后。叶德凤非常感激,连说:“法院真是为我们老百姓着想 ”。 还有金鱼镇的刘守绪反映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北外乡罗文梅 反映其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问题;向阳镇吴景茂反映其儿子被判刑,女方要求离婚,关于娃娃的抚养问题;青白江的罗小群丈夫下落不明,咨询离婚的相关程序…….针对这些问题,黄院长及两位庭长都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耐心地作了大量法律解释和引导工作,还向他们发放了《诉讼指南》手册,指导他们进行诉讼。和兴镇曾荣金、松林镇谢天秀还反映个别法官在执法中存在简单粗暴的问题,这引起了黄院长的高度重视,表示一定要严加查处,决不姑息。 群众利益无小事,院长接待制度的施行,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体现了法院便民、利民、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缓解了社会 矛盾。院长与群众面对面,直接感受和倾听群众对本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对审判人员作风的评价,反过来对指导审判、执行工作也大有裨益。今后,我院将会进一步推动院长接待和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