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经常需要法院之间的配合,才能最佳完成执行工作任务。
本院在执行易某某与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名山县某页岩空心砖厂厂房、办公房及其部分机器设备。后,名山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厂的其它机器设备。如本院与名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处分查封的财产,财产价值将明显减少,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如将该厂财产整体处分,既能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此,我院执行人员不辞辛苦,先后六次到名山县,与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购买该厂的案外人)共同协商,使被执行人以合理的价格将该厂整体出让给第三人,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